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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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类型: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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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九、录取规则(一)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龋(二)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程序:1.各省级高招办按我院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报考我院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级加分)进行投档。其中,实行填报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一般为105%以内;实行填报非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一般为120%以内。2.我院对招生计划100%以内投档的考生,按照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含服从调剂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若有考生因“不服从调剂”而退档,致使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在已投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满为止。根据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我院对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最低成绩要求为BB。3.录取时专业调剂和退档原则:在我院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如果按本章程第九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不能被录入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而在志愿表中选择“专业服从调剂”的,将被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如果考生不能被录入他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在志愿表中选择“不服从调剂”的,将作退档处理。4.按照各省级高招办已公布的我院本年度安排该省专业招生计划数,根据本章程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投档比例,若有填报我院生源不足的情形发生,我院可与该省级高招办协商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龋我院一般不接受征求志愿的考生。(三)我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英语口试须C级以上(含本等级);英语专业英语口试B级以上(含本等级)。(四)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录取批次高考成绩同分条件下,各专业录取原则如下:在沪招生录取文科考生按照语文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录取理科考生按照数学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区分考生填报文科或者理科,一律以英语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龋(五)考生获得的省级招生录取政策性加分,凡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若加分超过20分的,按20分计入总分),根据考生所在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加分规定执行。除我院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我院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六)根据我院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的要求,我院不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