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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院校类型:

办学类型: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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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是考生填报志愿时非常重要的参考信息,为了让更多的考生能够了解,小编为同学们整理的2020年招生简章,供同学们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英文译名为HEILONGJIANGUNIVERSITYOFCHINESEMEDICINE。学校创办于1954年,地处风光秀丽的北国名城哈尔滨市,是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中医药院校,全国首批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结论高校,全国首家通过教育部本科中医学专业认证单位,2014年晋升为全国文明单位,2015年荣获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称号,2017年中药学学科全国获评“A+”学科,2018年获批成为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高校”。  

第三条学校代码:10228。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方面的重大事宜,其下设招生办公室和监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在招生就业处;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监察工作,设在纪检监察处。  

第五条招生就业处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章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执行学校招生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解答招生过程中各类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和咨询;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研究、论证、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报批。组织实施全校各类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信息进行复查,并负责处理录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三章 入学与毕业  

第六条凡报考我校全日制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我校本科毕业生均发放“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名称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学校招生实行异地远程计算机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第八条全面实施“阳光工程”,采取“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录取工作中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以全国普通高校考试的成绩为依据,遵循考生志愿,按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相同的情况下,学校根据包含考生位次信息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理工类按照:数学、外语、综合、语文的顺序排序录取;文史类按照:语文、外语、综合、数学的顺序排序录取。并将录取结果在网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进档考生按专业级差的方式确定专业,专业级差设为:一、二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1分”,第二至第六各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1)考生分数未达到学校最低录取线;  

(2)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线,且不服从录取到其它专业。  

第十条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原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一条在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照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相关规定录取。  

第十二条对于江苏生源,要求选测科目等级为BB,必测科目等级为4C,技术科目等级为合格。  

第十三条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加分政策,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各专业不限制语种。八年制中医学类专业外语采用英语授课;中西医临床医学联合办学专业、佳木斯学院所有专业外语采用英语或俄语授课。  

第十五条护理学(本科)专业建议男性身高172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的考生报考。  

第十六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医药类各专业均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七条我校不设预留计划。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各种杂费。  

第十九条我校学费标准一般为4000—6000元/年/生,学费执行标准,以发改、财政、教育三部门批复标准为准。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等)。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除设有国家奖学金外,还单独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为在校生的25%)和各类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来解决在校学费和生活费问题;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学校通过企业和社会捐助还设有企业奖学金、企业助学金等资助项目,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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