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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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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受到很多同学的欢迎,很多人在问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简章?对于这个问题,小编也整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简称“北交院”)  

2.院校代码:14279(国标)1132(北京)  

3.学院性质:北交院为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行政隶属部门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教育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4.办学层次:大学专科  

5.学制:三年  

6.办学地点:北京市大兴区黄村清源路北(大兴校区)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悦秀路南口(海淀校区)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90号(通州校区)  

第三条  招生对象  

北京及外省参加当年普通高考的学生(招生条件、专业和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文件为准)。  

第四条  招生专业、部分专业身体条件等要求及收费标准  

1.招生专业:  

(1)新增交通急需专业  

(2)城市轨道交通专业群  

(3)汽车服务与管理专业群  

(4)交通管理与信息工程专业群  

(5)道路桥梁工程专业群  

(6)古建筑专业群  

2.部分专业招生对学生身体条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1)城市轨道交通类专业:  

①双眼无色盲、色弱或弱视;矫正视力达5.0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司机方向)专业双眼裸眼视力4.3以上且矫正视力达5.0以上,其他轨道类专业矫正视力达5.0以上。  

②身高体重:男170CM-185CM、女160CM-175CM,体态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机电技术、供配电技术、通信与信号专业对身高体重要求可适当降低)  

③五官端正、形象好、听力正常、身心健康、无纹身。  

④在公安机关无违法违纪记录。  

⑤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招收员工要求为北京户籍且为非农业户口。  

(2)民航运输(空中乘务与空港服务)专业  

①双眼无色盲、色弱或弱视,矫正视力达5.0以上。  

②身高体重:男172CM-185CM(身高-105=体重{公斤}±5公斤)  

女162CM-174CM(身高-110=体重{公斤}±5公斤)  

③五官端正、形象好、牙齿洁白整齐、听力正常、走路无明显内外八字。  

④面部、颈部、手部无明显疤痕,无纹身,肤色正常,无皮肤病,无狐臭。  

⑤无精神病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  

⑥口齿清楚,普通话流利,英文发音基本准确。  

⑦在公安机关无违法违纪记录。  

3.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6000元/年/人  

(2)住宿费标准:大兴校区750元或1020元/年/人;  

海淀校区650元或1200元/年/人;  

通州校区750元/年/人。  

第五条  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北京市和相关省市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政策、原则。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考生的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其它录取条件。  

3.体检依据两个文件执行,一是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考生身体状况应适合专业所要求的体质,考生须如实填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院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  

4.考生外语语种不限。我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5.投档至我院的考生,依据计划数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学院负责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七条  其它情况  

1.凡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均享受国家规定的大学生的一切待遇,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校活动,有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评选资格。  

2.家庭贫困的学生且符合政策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和学生困难补助。  

第八条  附则  

1.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2.本章程由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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