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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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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创建于2014年,是哈密市首个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哈密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简章暂未公布,小编整理了2019年招生简章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院校名称:哈密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院校国标代码:14524  
条四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五条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六条院校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南大道29号哈密职业技术学院  
邮政编码:839001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贯彻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协调解决有关事宜。  
第八条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并接受学院纪委的监督。

第三章录取与注册 

第九条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省、区、市: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2.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语文分数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普通类及单列类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政治理论分数高的考生。3.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所有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收、国家通用语言授课。  
第十二条无外语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双语类考生入校后,学院将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水平测试,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进入专业学习,未达到要求的,实行一年预科,并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承担预科一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四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教学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单独招生、直升专招生的录取按照哈密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单独招生和直升专招生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与本科院校联合培养(3+2)应用型本科人才专业“只录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㈠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㈡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㈢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㈣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㈤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招生监督 

第二十条学院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院纪委参与和监督,并主动接受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聘请教师、学生代表作为学院招生社会监督员,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院纪检监督电话:0902-2313406 

第五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年度面向全国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满、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在次年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学院的各类收费严格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标准执行。各专业学费2900—3900元/年。住宿费:800-1000元/年·人。 

第六章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五条为表彰先进、激励学生,并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生·年、二等:3000元/生·年、三等:2000元/生·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一等:3000元/年、二等:2000元/年、三等:1000元/年)、学院奖学金(一等:1000元/生·年、二等:800元/生·年、三等:500元/生·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可申请学费减免补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临时生活补助或特殊困难补助(一等:800元/次,二等:500元/次)、勤工助学岗位(300元/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时,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可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  
第七章毕业生学历及就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毕业后由学院负责推荐就业,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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