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医科大学
院校类型:
办学类型:医药
联系方式:
招生章程
新疆医科大学,位于乌鲁木齐市风景秀丽的鲤鱼山脚下,学校的前身“新疆医学院”,是新疆唯一一所独立建制的医学院校。新疆医科大学2020年招生简章暂未公布,小编整理了2019年招生简章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招生政策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新疆医科大学是新疆唯一一所独立建制的医学院校。2016年8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共建新疆医科大学的意见》,我校正式成为省部委共建高校。
第三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学校代码:10760
第五条学校地址:1、新医路校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医路393号;2、明园校区: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68号;3、北校区: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附29号;4、新校区正在建设中。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指导学校的招生工作,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生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督、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并邀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社会人员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计划类型、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新疆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等。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我校所有本专科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二条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三条临床医学八年制(“5+3”一体化)专业普通类考生理科综合成绩达到150分,单列类考生理科综合成绩达到120分。
第十四条哈医学专业只招收明确填报哈医学专业志愿考生,不调剂录取服从志愿考生;维医学专业只招收明确填报维医学专业志愿考生,不调剂录取服从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法医学专业招收男女不限,女生只招收明确填报法医学专业志愿考生,不调剂录取服从志愿女生。根据用人单位普遍要求,建议报考法医学专业的学生双眼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在4.8以上。对男生身高在1.70米以下,女生身高在1.65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护理专业实行男、女兼收,男生只招收明确填报护理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调剂录取服从志愿男生。要求报考考生身体健全、五官端正,对女生身高1.58米以下,男生身高1.65米以下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我校本科层次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招生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面向自治区农牧区乡镇、国营农牧场举办医学教育定向培养计划,录取后与当地相关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面向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教育招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举办培养相应专业技术技能的实用型医学人才计划,录取后与当地相关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第十八条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录取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当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按照各省、市、区确定的录取规则执行。投档考生如所报志愿专业计划已满,同意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到其他专业(特殊备注专业除外),不同意调剂的投档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对专科学生的专升本情况,按当年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不宜报考:
1、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生物医学工程专业。
2、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各专业。
3、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第二十一条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有畸形影响专业学习的考生建议慎重报考。
第五章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所有本科专业毕业后发放本科学历证书,专科专业发放专科学历证书。临床医学八年制(“5+3”一体化)专业毕业后授予医学学士和医学硕士学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学、基础医学、精神医学、预防医学、维医学、法医学专业授予医学学士学位;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学、药学、中药学、护理学专业授予理学学士学位;公共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生物医学工程专业授予工学学士学位;英语专业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第六章收费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我校具体收费标准为:临床医学八年制(“5+3”一体化)专业本科阶段学费4000元/学年、研究生阶段学费根据物价局规定执行;其余本科专业4000/学年;专科专业3900/学年。学生公寓住宿费800/学年。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自治区批复为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帮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设有奖学金、助学金、特困补贴、国家助学贷款等。
第二十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或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双语类考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测试,测试达不到专业学习标准的学生将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学习,并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承担预科一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确定修业年限,本科生自入学当年开始在专业正常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5年、高职(专科)生在专业正常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4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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