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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警官学院

院校类型:

办学类型:政法

联系方式:

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云南警官学院  

第二条  学校国标代码:11392  

第三条  学校地址:昆明市教场北路249号,邮政编码:650223  

第四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学制4年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七条  云南警官学院是云南省公安厅与云南省教育厅共建、以云南省公安厅管理为主的一所省属公安本科院校。经过多年建设发展,学院形成了以法学为主,工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公安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八条  招生对象:参加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九条  招生计划:云南警官学院2020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市、自治区)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条  男女比例:由于公安工作高风险、强应急、超负荷的特殊性,公安专业女生比例不超过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总数的15%。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学生,必须按照要求参加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十二条  招生条件及标准:  

(一)公安专业:除按照《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5.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6.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8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7.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8.身体健康,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瘢痏、疤麻、胎记、痣和特别严重的痤疮疤等),颈部、手臂、腿部(膝盖以下)无特别明显疤痕、胎记、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步态无异常,无明显下蹲困难,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驼背、无严重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无罗圈腿,无重度平趾足(平脚板),无口吃、无文身、无严重少白头、无残疾,两耳无重听,血压正常,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其他招生体检标准。  

9.男性身高170厘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及以上;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平方米)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10.左右眼单测裸眼视力4.8及以上;无色盲、色弱。  

11.肝功检验事项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  

12.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部、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考生可登陆云南省招考频道和云南警官学院本科招生栏目查询。  

13.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省外考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等工作已委托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组织,请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的部署要求执行。  

(二)普通专业: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我院实行统一的警务化管理,男生身高低于165厘米,女生身高低于156厘米,身体有残疾的考生建议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法学类专业4000元/学年,管理类专业4000元/学年,理工类专业4500元/学年。以上收费项目标准为2019年度收费标准,2020年如有调整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下发的收费政策或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规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招生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一)公安专业录取规则  

公安专业为提前批次录取,面向有计划的省外及省内各州(市)生源地招生。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对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政治考察结论均合格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和性别比例要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其中,对于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将其调剂到相近专业或生源不足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不影响其他批次的录取。  

招生录取期间,我院面向州市的招生计划数,原则上优先在本州(市)内进行录取;首轮投档录取后,若还有缺额计划,缺额计划统一汇总后由云南省公安厅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批准,面向全省已经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并且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政治考察结论均合格的考生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录取规则及确定专业方法与前一致。  

(二)普通专业录取规则  

普通专业为本科二批次录取。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同批次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对于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将其调剂到相近专业或生源不足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三)同分录取规则  

对总分相同的考生采取文史类、理工类不同的单科成绩排序作为录取的依据。具体如下:  

1.文史类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即总分相同,先看语文;若语文相同,则看数学;若数学相同,则看外语;若再同分,则看文科综合。  

2.理工类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即总分相同,先看数学;若数学相同,则看语文;若语文相同,则看外语;若再相同,则看理科综合。  

3.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择优录用。也可自主就业。  

普通专业学生毕业前,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  

第十六条  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加分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原则上限英语,入学后公共外语课教学为大学英语。  

第十八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未经学院批准,超过新生报到截止日期15天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1个月内,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复检复查。如果复检复查出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如传染病、精神病、心脏病、血液病等或其他不合格情况者,按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我院设立了相应的奖励办法及助困措施,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构建了“奖、助、勤、贷、补、免”的贫困生资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学员制服,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云南警官学院按专业招生。  

(一)公安类学生入学后按录取专业培养。  

(二)非公安类学生入学后按人文社会科学类和理工科类实行大类培养。大类培养结束后,学生可以在非公安专业内按照“自主自愿、文不转理、理可转文”的原则申请转专业。学院按照“专业转出不受限制,专业转入有条件”的要求,确定转入的标准和条件,达到要求的,按一定比例可以转入新专业学习。非公安类专业不得转为公安类专业。  

所有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考试考核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云南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云南警官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云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学院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招生中介工作,请社会各界和家长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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