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通运输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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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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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云南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云南交通运输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14621。
第四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宁湖西路8号,邮政编码:650300。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云南交通运输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各项招生政策,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实施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考核合格,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统一网上电子注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书记、院长、分管院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第十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要求以及上级主管机关和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全面领导学院高职招生工作,科学研究、合理制订学院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规则。
3.听取年度招生工作情况,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研究招生政策和工作策略,对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提出指导性建议、意见,并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招生就业处。招生工作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高职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省教育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2.对接教育厅职成教处、规划处、宣传处和招考院等厅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根据需要组建赴各地(区、市)招生宣传,公开招生信息和政策。
5.组织实施全日制高职的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收集、统计招生信息,向招生领导小组汇报招生工作进展。
7.做好新生数据的统计分析与新生资格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完善的招生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招生工作规范运行,维护招生公平公正,做好招生工作全程、全方位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三条 拟面向云南省招收高职(专科)学生5000人,分专业招生计划由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落实“阳光工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让考生和家长放心。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按实考分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则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对加分或降低分要求投档考生的招录:执行各省(市、区)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空中乘务专业报考要求:
1.男生175~185cm;女生163~173cm。
2.五官端正、身材匀称、形象气质好,无明显的“O”型、“X”型腿;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纹身。
3.年龄要求:年龄不超过20周岁,即2000年9月1日以后出生。
4.视力要求:无色盲、色弱、斜眼,矫正视力1.0以上。
5.口齿清楚、听力不低于5米,中、英文发音准确,性格开朗、大方,心理素质好,富有合作精神;。
6.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
第十九条 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报考要求:
1.男生170~185cm;女生160~175cm。
2.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明显的“O”型、“X”型腿,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纹身。
3.年龄要求:年龄不超过20周岁,即2000年9月1日以后出生。
4.视力要求:无色盲、色弱、斜眼,矫正视力1.0以上。
5.口齿清楚、听力不低于5米,中、英文发音准确,性格开朗、大方,心理素质好,富有合作精神;。
6.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
第二十条 直升机驾驶技术专业报考要求:
1.身体条件满足中国民用航空局91部I类体检标准。
2.身高:男生170cm—185cm,女生160cm—172cm,腿长不低于74cm。
3.体重:男生不低于50KG,女生不低于45KG。
4.无先天性或后天性功能及形态异常;未进行过心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无恶性肿瘤;无手术后遗症等;无癫痫;无活动性肺结核;无肝硬化;无胆道系统结石;无使用胰岛素控制的糖尿病。
5.无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酒精等的滥用或依赖,无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
6.无冠心病、严重的心率失常、严重的心脏瓣膜疾病或心脏瓣膜置换、无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等。
7.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8.无视野异常;无色觉异常,无夜盲,无双眼视功能异常,无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裸眼视力不低于C字表0.1;若屈光不正,须佩戴矫正镜且不低于C字表0.7。
9.直系亲属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邪教组织,飞行员背景材料调查按照民航总局民航发【2007】117号《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进行。
10.英语及数学基础良好。
第二十一条 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通用航空器维修专业报考要求:限招男生,无色盲色弱。
第二十二条 航海技术专业、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报考条件:
1.身高155cm以上;五官端正、口齿清楚。
2.无色盲、无色弱,双眼裸眼视力4.7(0.5)以上,矫正视力达4.9(0.8)以上。
3.其它项符合海员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并按招生有关规定对考生身体例行复检。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监督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批准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直升机驾驶技术专业:直升机驾驶员执照培训费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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