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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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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类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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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高考填报志愿时,招生简章是广大考生和家长朋友们十分关心的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青岛大学招生简章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青岛大学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条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青岛大学(学校代码:11065)  

第四条学校地址:浮山校区(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金家岭校区(青岛市松岭路93号)  

松山校区(青岛市登州路38号)  

第五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办学层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第七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青岛大学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受理关于招生工作中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  

通信地址:青岛市宁夏路308号青岛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邮政编码:266071。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结合办学条件、发展规划制定2020年本科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依据教育部审批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根据经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录取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十四条高考改革的省份,录取原则根据高考改革省份相关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对于山东省考生,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和志愿,按照学校专业招生计划的1:1投档,由我校审核录取,对进档考生直接录取到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  

第十五条非高考改革省份,高考投档成绩达到青岛大学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即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当考生高考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高考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成绩要求为“5合格”,选测科目成绩要求为2B及以上,同一专业志愿内考生专业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第十六条对学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特殊类按以下原则录取:  

(一)艺术类专业录取  

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青岛大学202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体育教育专业录取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学校执行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体育类相关专业的录取政策,在投档范围内,按照考生综合成绩择优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参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三)综合评价招生录取  

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按照《青岛大学2020年本科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高水平运动员录取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及《青岛大学2020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合格的考生。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收费严格执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学校建立奖、贷、补、助、减、免等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七章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考生弄虚作假违纪行为,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青岛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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