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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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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新余学院2020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完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并正式下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

第四条  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十公开”、“三十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网上录取。

第五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新余学院

2、国标代码:11508

3、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4、学校性质:省属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5、办学类型: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

6、校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阳光大道2666号   邮编:338004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政策,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校根据总体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等情况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分专业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由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本校招生网、报考指南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最终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主要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市、区)使用,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用于顺延录取。录取过程中,预留计划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跨省(市、区)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专项批复执行。以下为我校2020年各专业收费标准:

10000元/年的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

4120元/年的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新能源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

4350元/年的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器人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物联网工程、通信工程、软件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护理学、康复治疗学、健康服务与管理、电子商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3880元/年的专业:工程造价、经济统计学、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商务英语、学前教育。

3650元/年的专业:英语、汉语言文学、网络与新媒体。

8000元/年的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区)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加分、优惠和降分政策。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严格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规则进行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阅档中因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退出该专业所产生的缺额计划不顺延替补。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依次比较,理工类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为序依次比较;不分文理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江苏省执行“先分数后等级”录取规则;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录取办法按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认可生源省(市、区)体育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按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以高考文化总分、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认可生源省(市、区)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按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以高考文化总分、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第十六条  除英语类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规定。学校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七条  各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无加试要求。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九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考生可在录取期间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或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经核实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存在舞弊或重大违纪行为者,学校予以开除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按照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培养。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新余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具体政策以学校公布为准)

第六章  招生监督、咨询及信息发布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纪检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电子邮箱。

监督电话:0790-6666018

电子邮箱: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中,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招生咨询电话:0790—6666058、6665331、6668337、6666055(传真)。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印制报考指南、新余学院招生信息网、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高招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发布。

学校网址:http://www.xyc.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zb.xyc.edu.cn

招生工作电子邮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为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全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江西省教育厅批复我校为全省第一所“普职融合”改革试点院校。我校“普职融合”改革试点有关招生工作按江西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为准。如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最新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由新余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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