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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调整公办高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将各公办高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的管理方式由政府定价调整为公办高校自主确定,同时对公办高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管理调整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加强教育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通知》明确,各公办高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的确定由各相关高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财政拨款、经济发展水平及受教育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非营利原则,严格履行成本核算、可行性论证、学校集体研究决策等程序确定。学费标准的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通知》明确,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高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等其他费用。对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提前毕业或经批准转学等情况,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
《通知》要求,各相关学校要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增强收费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其他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管理方式按《通知》规定执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其学费标准参照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政策规定执行。
各公办高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管理方式调整后,如学费出现调整,各高校要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费从调整后入学新生开始执行,对现有在校的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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