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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2日 00:39

今天大学路小编为大家带来了高职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高职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疆警察学院招生章程">2022年新疆警察学院招生章程

2022年 新疆 警察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新疆警察学院2022年普通 高考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 工作 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 考试 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保证新疆警察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警察学院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新疆警察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进行,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新疆警察学院(学院代码:12734)。

第五条 办学性质: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具有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学制4年;高职(专科),学制3年。

第七条 办学地址:

长沙路校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1108号)。

米东校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柏河乡开泰北路542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新疆警察学院设立本年度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招生 就业 指导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九条 新疆警察学院设立本年度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新疆警察学院属公安类院校,区内公安专业招生计划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或用人单位根据考生 毕业 年度招录需求情况核定,非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办学实际情况设置。

第十一条 侦查学(维吾尔语方向)招录培养计划根据国家相关部委文件通知要求设置,按计划类别设置为:定向生源地公安机关就业和定向生源地铁路公安机关就业。

第十二条 专科层次治安管理 专业设置 部分面向移民管理部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招生计划,考生入学时需签署培养协议。毕业取得相应学历,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要求的,参加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录统一考试,顺序选择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提供的就业岗位,不允许选择报考其他公安岗位。

第十三条 公安专业招生计划分男女设置,只有备注“招女生”的计划为女生计划,其余无备注的全部为男生计划。

第十四条 新疆警察学院按相关政策预留公安英烈、一级至 四级 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保送生计划。

第五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普通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4. 志愿 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 学习 、拼搏奉献;

5.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0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6.普通高级中学毕业,户籍限制根据生源省(区、市)规定的公安院校报名资格执行;

7.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8.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 面试 、体检、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六条 报考侦查学(维吾尔语方向)定向招录培养计划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制度;

4.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5.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6.普通高级中学应届 毕业生 ;

7.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0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汉族,未婚;

8.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机关涉密要害职位录用人民警察政治条件的学生 党员 、团员;

9.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10.不存在有关规定要求的任职回避情形。

第十七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公安院 校招 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标准按公安部、教育部及生源省(区、市)公安、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2022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相关通知执行,具体内容以正式下发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报考侦查学(维吾尔语方向)招录培养计划的考生应符合第十六条的报考条件和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还需参加生源地有关部门组织的 公务员 录用考试。考生录取后,签订定向招录培养协议方可报到入学。

第二十条 公安英烈、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高中毕业、学习成绩良好、未婚、年龄在16岁至22岁之间,志愿献身公安事业的,向公安英烈、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 书 面申请,报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公安部批准(参加公安部组织的保送生考试),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可按保送生相关政策入学。

第二十一条 报考非公安类法学专业的考生无上述年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等条件限制。

第六章 录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招生录取按照专业性质分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二批次和专科提前批次招录。本科提前批次和专科提前批次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考生后续其他批次的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新疆警察学院本科提前批、本科二批次录取控制 分数线 ,在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专科提前批次执行生源省(区、市)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新疆警察学院侦查学(维吾尔语方向)招录培养计划按照生源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投档录取。其他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时按照国家教育部、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以及2022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相关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侦查学(维吾尔语方向)招录培养计划以外,其他招生计划的录取原则:录取时坚持从高分到低分、兼顾考生第一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次按照总分、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坚持公开信息、公平竞争、公正选才。

第二十六条 新疆警察学院招生实行 计算机 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

第七章  新生 入学复查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持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疆警察学院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学院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其他专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除上述外还应有: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 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八章 在校管理、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条 新疆警察学院不分专业类别全部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 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新疆警察学院公安专业学生(不含侦查学(维吾尔语方向)招录培养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按程序选择岗位。面向移民管理机构就业的,限报考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提供的岗位。

第三十三条  法学专业学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

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规定标准执行,标准为:本科 学费 5500元/每学年,专科学费3300元/每学年。

第三十五条 新疆警察学院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 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新疆警察学院“英才”奖学金、新疆警察学院“育才”助学金、勤工助学、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绿色通道”、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多种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

是的。

招考对象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人民警察的招考资格条件。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在公安院校进行公示。公安院校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2016年—2019年毕业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提高入警比例。2020年以后毕业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院校教学质量评估情况,结合实际确定入警比例,并据此划定合格分数线。部属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纳入生源省或拟报考省一并划线。

扩展资料: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公安院校毕业生进入公安队伍,必须坚持“凡进必考”,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考工作公平公正。

2、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主要充实到基层一线执法岗位,着重满足艰苦边远地区的招警需求,着力解决基层专业人才引进难、艰苦边远地区招警难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2022年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2020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0年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简介

第五条学院全称: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082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学院地址

燕山校区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6997号

明水校区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3555号

第七条办学特色

学院立足行业办学,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司法行政工作的能力水平。近年来先后加挂山东司法行政学院、山东律师学院、山东省委党校省司法厅分校牌子。

(一)法警并举文武兼备

学生在校期间统一接受系统的法律教育,培养良好的法律素质。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通过规范日常行为、严肃警容风纪、强化警务技能训练,培养良好的警察素质。我院毕业生职业忠诚度高,警务素质硬,职业技能强,工作上手快,深受用人单位青睐。

(二)便捷入警服务行业

学院为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定向招录院校,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自起每年面向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独设置监狱戒毒人民警察招录计划,学院相关专业毕业生将成为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招录监狱、戒毒人民警察的重要来源。

(三)教育培训一体运行

学院作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教育培训基地,承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培训任务。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一体运行的办学模式,增强了学院发展后劲。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院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院招生工作由学院纪委实施监督。监督电话:17866616873。

第四章专业设置及计划

第十一条学院建有法律实务类、法律执行类、司法技术类3个专业群。2个专业群被立项为山东省品牌专业群,3个专业为省级特色专业,2个专业为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专业,3个专业教学团队为省级教学团队。

第十二条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信息安全、行政执行为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参加我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公务员)定向招录考试,第十三条学院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报考条件

第十四条招生对象:参加2020年山东省统一高考的考生(含春季高考)。

第十五条招生外语语种:招生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六条高考成绩达到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

第十七条报考我院的考生身体条件除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良好,组织纪律性强。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报考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信息安全、行政执行的考生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1995年1月1日后出生)。

(四)无残疾、无明显疤痕、无纹身、刺字;其他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五)报考我院的考生原则上男生身高不低于165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5cm。其中报考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信息安全、行政执行、司法警务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

第十八条报考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信息安全、行政执行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院组织的政审、面试、体检和体能评测(政审、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时间另行发布)。除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及标准:

(一)政审。需政审合格,可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下载政审表或持生源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治考察不合格,不予录取:

1.受过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治安拘留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参加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的;

4.有吸毒史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工作的。

(二)面试。需面试合格,主要从言语表达、心理素质、身体协调性等方面测试考生是否合格。

(三)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录用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体重:体重(千克)÷身高(米) 2

男生在17.3~27.3之间,女生17.1~25.7之间

2、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7及以上;无色盲、色弱。

3、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嗅觉正常;

4、血压正常:收缩压小于140毫米汞柱,舒张压小于90毫米汞柱;

5.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

(四)体能评测

项目及标准:

男生:立定跳远≥2.05米;俯卧撑≥6次/10秒;纵跳摸高≥265cm。

女生:立定跳远≥1.5米;仰卧起坐≥5次/10秒;纵跳摸高≥230cm。

第十九条报考安全防范技术(航空方向,与北京圣辅国际教育有限公司校企合作)专业的考生须面试合格。

第二十条司法警务(特勤特警方向)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不设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在高考成绩达到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其中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信息安全、行政执行专业在政审、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中录取,安全防范技术(航空方向)专业在面试合格的考生中录取。对报考我院的线上考生,根据考生报考专业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为止;若线上考生不足,则参加征集(后续)志愿,根据考生报考专业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以此类推。

第二十三条在相同条件下参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学院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录取结果公布方式:录取通知书、各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学院网站。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毕业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依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经省教育厅审核、编号,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注册的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执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统一核定的标准。学生退费严格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学院设有多种奖助学金奖助品学兼优的学生。依照国家有关政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奖、贷、助、勤、补、减”等全程资助措施,确保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

咨询电话:0531-58663619、58663620、58663621

传真:0531-88947574

通信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6997号邮编:250014

第三十二条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规定,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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