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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普通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学生如何办理转学、借读?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10日 23:31

今天大学路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中小学、普通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学生如何办理转学、借读?,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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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普通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学生如何办理转学、借读?

关于职高借读高中的问题。

可以借读,然后以社会考生参加高考。现在只要能初中毕业3年,也算是高中毕业,可以参加普通高考。或者中专职高毕业证也可以参加普通高考。我也是职高借读高中的,放心吧。只是各地政策稍微有一点不同,但总体是差不多的。

中小学、普通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学生如何办理转学、借读?

一、中小学办理转学、借读:
学生因全家户籍跨区县或跨省市变迁需转学的,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具“转学联系单”,然后由学生家长带户籍证明、“转学联系单”及学生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联系,经核准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落实到有关学校就。转入学校落实后,学生家长应将由转入区县或转入学校盖章的“转学联系单”,交原就读学校,并由其出具正式的“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非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需在本市申请借读的,应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证明、父母双方单位证明、学生有关材料及本市临时户籍证明等到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审核同意后,可安排在全日制中小学、社会力量办学或经批准的外来人口子女学校就读。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学生办理转学、转专业:
中专学校、职业学校属于专业定向教育,一般不得转学。因家庭户口迁入本市或其它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并征得转入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并报市教育委员会职成教处审批同意后再办理转学手续。
中职学校一般不得转专业。对个别学生因身体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转换专业的,须持区、县中心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市教育委员会职成教处审批同意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转学、转专业要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得从招生录取分数低的学校或专业转入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外省市转学的学生,须由原学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其就读学校性质和所学专业。毕业年级的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

在高中职高中途可以转学到其他的学校换个专业去读吗?

职业学校是可以转学的。
但是学校一般一旦录取,每个学校的资质和教学进度会有所不同,所以要注意中间的有效的衔接。
1、首先要写转学申请,一定要先找好接收的学校。
2、最好选在署假,这样课程对接起来也没有那么困难。
3、还有一些档案的转接,都要顾及,要不然学校档案也是学习的一个重要部分。
因为现在学籍已经全国联网,且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籍随人走,学生在哪个学校就读,学籍跟随就在哪个学校。
学生转学必须办理网上的学籍转学手续。具体请咨询接收或原学校的学籍管理员。
具备的条件:学生有下列原因之一,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在本县(市)区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且路途较远不能在原校学习。 6、申请转学应准备的材料: 小学、初中县(市)区内部转学: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 工作证明 )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转学联系单一式二份,监护人凭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交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转出学校凭转学联系单开具正式转学证明。 市区小学五、六年级小学生转学,其转学联系单需经我局学校教育处审核,同意后,转出学校方可开出转学证明。 市区初中转学学区仍按我局划定的初中转学包干区。 小学、初中跨县(市)区转学: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监护人凭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开出同意接收证明;转出学校凭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开具转学证明,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 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并将转学情况记入学生转学情况登记表。 因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但学生或其监护人未提出转学要求,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得拒收本施教区内手续完备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转学时,学生登记表由转出学校密封后由学生或监护人带走,学校留存复印件。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登记表。休学、处分等证明存根的复印件作为学生登记表的附件一并密封。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学生中途从公办学校转入民办学校就读,需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原就读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予支持。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 户籍所在地 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 民办学校之间的学生相互转学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编制 学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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