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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西安信息职业大学招生章程
2022年西安信息职业大学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西安信息职业大学2022年招生章程为进一步规范学 校招 生录取 工作 ,切实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基本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 考试 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西安信息职业大学
第二条 学校代码:14030
第三条 学校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神禾一路268号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五条 招生层次:本科 高职(专科)
第六条 招生类型:本科层次招生包括四年制本科,高职学生专升本,职业本科单招等3种类型;高职(专科)层次招生包括三年制高职(专科),三年制单招高职(专科),五年制高职(专科)等3种类型。
第七条 学校简介:学校始建于1992年,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资格 证书 的 本科学校 。
学校对接产业高端和高端产业,紧紧围绕中国制造2025,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新基建领域的人工智能、 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通信、区块链技术、集成电路、城市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等国家战略和 陕西 紧缺急需人才培养,设置13个学院,开设19个本科专业,2个职业教育本科单招专业,13个专升本专业,40个专科专业。构建了以工学为主,电子与信息大类专业为特色,相关专业协调发展,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的学科专业体系,形成了以人工智能、信息与通信技术、 计算机 应用工程、软件工程、区块链技术、电子商务、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集成电路、建筑工程等9大专业群。
学校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大学城,校园环境优美,校舍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多功能教学大楼、工程实训中心大楼、图 书 馆、 体育 馆、公寓楼、风雨操场等交相辉映。强化实践教学条件,建成计算机实验实训中心、电子实验实训中心、交通实训中心、工程实训中心等4个实训中心,建有各类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实训室)179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6亿元,实训教学环境完备,设备先进。校园网无隙覆盖,图书馆鸿函钜椟,生活设施配套齐全。
学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咸新区、陕西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航天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国家级新区和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学校建立“人才培养基地”,与500余家企事业单位建立了校企合作关系,为学生 就业 发展搭建了良好平台, 毕业生 就业率 保持在96%以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并监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发展规划处、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学校招生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招生与录取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及有关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或举报。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规与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对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总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制定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普通类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总计划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状况。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三条 对身体健康、思想政治品德合格和 高考 成绩达到招生计划投放省招生办规定的 录取分数线 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 志愿 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位次排序进行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对生源地各项加分(降分)政策予以认可。不限外语语种,不进行口试。学校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 新生 ,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注册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凡复查(包括体检)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 对本科学生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 毕业 证书;对专科学生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八条 具体费用标准根据抄送陕西价格主管部门和陕西省教育厅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遵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精神,为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以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激励(帮助)方式,多种渠道缓解经济压力并完成学业,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9-85610683 85610685 85610689 13488220497 15102906255 15202979750
微信咨询:13201787711
传真:029-85610805
通信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神禾一路268号
邮政编码:710125 网址:www.xivuedu.com
电子邮箱:549827609@qq.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西安信息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生源省份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生源省份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5月8日
河北: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原邯郸大学) 2021年招生章程
【 #高考# 导语】 无 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获悉,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原邯郸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一、学校基本信息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原邯郸大学)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校。学院是首批重点支持建设的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国家首批优质校建设入选院校,国家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是中国高等职业教育研究副会长单位、中国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会就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单位、全国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创新发明教育基地;获得第六届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奖、世界职教院校联盟卓越奖“高等技术技能”银奖。
1、学校名称: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原邯郸大学)
2、国标代码:11034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5、学校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渚河路768号
6、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7、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二、录取规则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认真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邯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等官方形式向考生公布。
2、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各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程序和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考加(降)分投档的政策和规定。
4、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志愿填报模式以“专业(专业类)+学校”为单位。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符合专业(专业类)录取条件者,作退档处理,退档产生缺额进行二志愿征集,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
5、对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志愿填报模式以“院校”为单位。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对投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分考生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所有成绩均相同,则全部录取。
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被调录到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退档。
6、身体健康要求:各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7、男女比例:招生各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
8、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各专业入学后外语课程均使用英语教学。
9、新生入学复查:新生报到后,我院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10、录取结果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和学校公布。
三、收费标准
我院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1、学费: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学费待定专业的学费标准以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为准。
2、住宿费:500元/年、800元/年和1000元/年三档。
四、奖学金设置及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
1、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我院在籍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每年)8000元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5000元。
2、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我院在籍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每年):一等4400元,二等3300元,三等2200元。
3、我院设立校级奖学金(一等5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1500元)和校级助学金,设有贫困生勤工助学岗位,以资助贫困生的学习和生活。对具有河北省户籍、全日制学籍的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实行免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三免一助”政策。
4、我院设立“创新创业”基金,用以表彰奖励有突出创新创业成绩的在校生及毕业生。
五、联系方式
电话:0310-3162938、3162937、3162951、3166290
学院网址:
Email:zsjych@126.com
六、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邯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章程">2022年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章程
2022年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2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 学习 贯彻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中央人才 工作 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弘扬伟大建党精神,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 考试 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 校招 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进一步推动改革创新,规范管理,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按照“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及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
第六条 英文名称:Lanzhou Resources&Environment Voc-Tech University
第七条 国标代码:16208
第八条 办学层次:职业本科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公办本科层次职业技术大学
第十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学 制:本科四年制,高职(专科)三年制
第十二条 办学地址: 甘肃 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窦家山36号,邮编:730021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建议、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议事决策机构,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对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研究部署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招生办公室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的执行和落实。
第四章 招生类型
第十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类型为:普通 高考 招生、中职升学考试招生、高职(专科)升本科等。
第十七条 学院高职(专科)招生类型分两大类:即普通高考招生、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其中普通高考招生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专项、定向培养士官、 艺术 (美术)类、普通文理类、各专项招生等类别;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包括综合评价招生、中职升学考试招生和中高职一体化五年一贯制转段考试招生、单考单招。
第五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上级行政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办学条件、 专业设置 和 毕业生 就业 质量等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行业及产业发展等因素,参考往年来源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高职(专科)升本科按照《2022年甘肃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升本科免试生招生工作实施方案》《2022年甘肃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升本科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比较充足的热门专业,根据生源情况,在适当调整增加招生计划的同时,并提出最低 录取分数线 。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投档方式、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的不同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 志愿 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按照 平行志愿 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除定向培养士官招生外,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招生比例。
第二十六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专业类招生,专业类招生中所含专业及专业的培养方向,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服务网公布。综合考虑学生意愿、社会需求、专业办学条件以及学生阶段性学业成绩,实施专业类内的专业分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同意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按照相应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投档规则录取。经首轮投档后仍未满足招生计划,则按重新征集志愿再投档录取,直到满足专业招生计划为止。若生源仍不足,学校可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录取。
第二十八条 专业安排原则:录取过程中学校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仍不满足则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依次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者,可录取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考本科、高职(专科)录取规则见第二十八条,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文综; 理工 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理综。
在 内蒙古 自治区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 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
对高考改革试点省份,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位次排序靠前的考生。
第三十条 高职(专科)升本科:分为免试生招生录取和统一考试招生录取。免试生录取根据考生报考专业志愿、专业能力测试成绩、招生计划,按“一专业一线”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高职(专科)升本科统一考试招生录取规则见第二十八条。分两个批次,第一个批次建档立卡贫困户考生志愿批次;第二个批次普通考生志愿批次。每批次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考生“文化素质+专业基础”成绩组成总成绩,按照15个大类分类别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总成绩相同时,按考生专业基础、 计算机 及英语科目成绩顺序排序进行录取。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考艺术类(美术)类招生:使用我省艺术类统考成绩,按艺术类(美术)专业划定文化和专业 分数线 进行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由高考成绩和专业成绩按照一定比例折算后生成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录取。当排序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总分、语文成绩高低排序。
第三十二条 综合评价招生:录取规则见第二十八条。录取由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成排序成绩,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A、B、C、D分别赋分为4分、3分、2分、1分,再将考试中涉及的除信息技术外9门课程的等级赋分之和生成逻辑投档排序成绩,当排序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单科顺序及单科原始成绩高低排序。学校最低投档线同分同位次考生由学校调整计划完成录取。
第三十三条 中职升学考试招生:分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按照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八个专业类别分别录取,录取规则见第二十八条。中职升学考试招生录取排序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考生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总分、公共基础测试总分、公共基础测试语文单科成绩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录取。
第三十四条 中高职一体化五年一贯制转段考试招生:在职业技能 面试 “合格”考生中按“文化素质考试成绩+职业技能专项加分”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志愿优先”即“一专业一线”原则择优录取,现代学徒制按“一‘专业+企业’一线”原则择优录取。学生文化素质考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为100分(含)。当成绩相同时,按文化素质考试单科成绩即政治、语文、数学、计算机应用基础、心理健康成绩高低排序进行录取。
第三十五条 单考单招:录取分批次(专项)进行,各批次(专项)对于符合条件的考生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同一批次(专项)专业志愿考生按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具体批次(专项)及录取规则详见当年学校单考单招招生简章。
第六章 身体条件要求
第三十六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考生应根据本人身体状况,参照相关规定,从录取、学习、从业和未来发展的角度考量,谨慎填报专业志愿。
第三十七条 定向培养士官生体检按照征集义务兵的相关规定执行,士官生入校后有较强的军事体能训练,如有身体健康无法适应者慎报。
第七章 定向培养士官生招生录取
第三十八条 定向培养士官生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三十九条 定向培养士官生招生严格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有关规定执行,招收参加2022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应、往届 毕业 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未婚,其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各专业招生人数、男女生数根据教育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联合下达的定向培养招生计划严格执行。
第四十条 定向培养士官生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检标准》执行,由兵役机关负责统一组织,学校录取时严格按照有关体检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及奖助
第四十一条 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文件(甘发改收费〔2016〕652号、1133号)执行。
本科生 学费 以上级部门及物价部门批复文件为准,住宿费900元/学年。
专科生学费4500元/学年,士官生学费8000元/学年,住宿费800元/学年;现代学徒制与普通专科生收费标准一致。泰国西那瓦大学专科升本科(双证)国际班(3+2):高职(专科)阶段在我校学习3年,期间学费、住宿费和普通生一致;本科阶段在泰国学习2年,期间总学杂费约8.28万元(人民币)(实际费用参照当年收费标准),包含:国内首次签证费、注册费、教材资料讲义费、大学公共资源使用费(含校园网使用费)、国际学生管理费、论文指导费。自理费用:入境泰国后全部签证费、境外保险费、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在 新生 入学时如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照物价部门的最新批复为准。
第四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第四十三条 奖助贷政策:
1.考入我校的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及当地政策:
“奖”: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 奖学金;
“助”: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贷”: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在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户籍所在县办理)。
2.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勤工助学等形式给予资助;
3.单设国防助学金,在校入伍学生可以直接享受;
4.天水市麦积区琥珀镇就读我校的学生享受减免学费;
5.在中等职业院校学习期间,参加学生技能大赛获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国赛”﹞二等奖及以上、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大赛﹝以下简称“省赛”﹞一等奖)考入我院的新生免除第一学年学费;舟曲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秦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积石山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甘肃省镇原县职业技术学校等4所对口帮扶学校的“国赛”获奖以及“省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考入我院的新生免除第一学年学费。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以“公开报名条件,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931)8798186。
第十章 新生入学
第四十六条 新生复查和体检: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和体检,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并报相关机构备案。对体检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证书 颁发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读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相应学业水平的本科或者高职(专科)毕业证 书 ;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按国家要求颁发相应学位。
第四十八条 高职(专科)升本科学生毕业时,其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实际时间填写。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四十九条 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五十条 学校简介、 专业介绍 等详细信息见当年各类型招生简章或通过学校招生服务网查询。
第五十一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也可登陆学校招生服务网查询。学校按考生高考报名中填写的收件地址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五十二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窦家山36号(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处)
邮政编码:730021
学校官方网址:
学校招生服务网址:
咨询电话:(0931)8799489
传 真:(0931)8799137
学校微信公众号:lzre1951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各类招生宣传行为及内容须经学校招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工作处授权,私自宣传导致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从未委托他人或第三方组织进行考试、预录取、录取等相关工作,任何机构和人员向考生及家长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考生及家长需通过官方正规途径获取招生信息,如有疑问可进入本章程第五十二条提供的官方途径及方式进行确认。学校从未向任何单位、机构、个人违规做过任何招生承诺,请考生及家长不要轻听轻信,如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责任自负。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处。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签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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