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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经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内蒙古财经大学2021年本、专科招生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招生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自觉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内蒙古财经大学
2.学校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
4.学校代码:10139
5.学校地址:西校区:呼和浩特市北二环路185号
东校区:呼和浩特市海拉尔大街47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学校纪委负责招生期间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受理考生和家长投诉意见,依据相关规定对行为违规考生和工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内蒙古财经大学2021年面向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以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发展为原则,制定2021年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本招生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结合考生成绩择优录取。
第九条学校录取工作全部采用网上远程录取的方式。
第十条提档比例按照有关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于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录取和专业安排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二条专业安排以专业志愿清为原则。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如考生所填报专业已录取额满,并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根据剩余专业的专业一志愿报考比例和考生投档分数,由高到低依次调剂;未填报专业服从调剂者,在其所填报志愿专业已录满时,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由省级招生部门按规定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先执行教育部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对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择优录取;对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外语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本科专业中经济学、经济学(基地班)、能源经济、农村区域发展、金融学(蒙语授课)、财政学(实验班)、税收学(实验班)、财政学、税收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蒙语授课)、国际商务(跨境电商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蒙语授课)、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安全方向)、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软件工程专业,高职高专各专业受师资等办学条件限制,入学后外语只开设英语教学,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五条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英语笔试成绩最低分数要求90分(满分以150分计)。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英语笔试成绩最低分数要求100分(满分以150分计)。
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跨境电商方向)专业外语笔试成绩最低分数要求100分(满分以150分计)。
第十六条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投资学(财富管理方向)专业、国际商务(跨境电商方向)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安全方向)专业只录取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少数民族预科学制为五年,第一年为预科阶段,不分专业,目的是提高汉语及基础课水平。预科结束后,根据教育部教民[2020]4号文件精神,以及《内蒙古财经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生升本工作方案》和《内蒙古财经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生升本工作细则》规定,转入相关招生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学费、学历与学位
第十九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培养和管理。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对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内蒙古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颁发内蒙古财经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考生可通过信函、电话或登陆网站获取学校概况、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录取结果等详细信息。
第二十二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学校招生信息网: zsxxw/
招生咨询电话:0471—53005550471—5300312
招生办公室电话:0471—5300319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北二环路185号内蒙古财经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010070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具体招生专业以上级主管部门实际审批为准。
第二十四条内蒙古财经大学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招生章程由内蒙古财经大学负责解释。
内蒙古民族大学2021考研招生简章?
内蒙古民族大学202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2020年我校拟招收硕士研究生520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5名),其中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165名,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255名,非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40名,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60名。以上拟招生人数是按照2019年招生计划制定,2020年招生计划尚未下达,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仅供参考。
一.报考条件
1.符合教育部《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19〕6号)文件要求;且符合我校专业目录中备注的具体要求者。
2.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报考我校,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二.学习(培养)方式
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生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我校招生简章自主报考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我校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三.学制(修业年限)
我校规定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年,其他专业的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
四.学费标准及奖助政策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1436号)文件精神,我校研究生学费标准及奖助政策说明如下。
(一)学费标准
1.学术学位研究生,每年8000元,蒙语授课专业每年6400元。
2.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管理硕士每年18000元,中医硕士、临床医学硕士每年12000元;其他专业每年10000元。
(二)研究生奖励与资助政策
1.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资助标准为每年8000元,非全日制研究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2.国家奖学金、内蒙古自治区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和内蒙古自治区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自治区奖学金标准为10000元;自治区设立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非全日制研究生不享受奖学金。
3.研究生“三助一辅”津贴
我校设立研究生助研、助管、助教和辅导员等“三助一辅”岗位,“三助一辅”津贴标准依据有关文件另行确定。
4.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学校设有专项经费,支持研究生自主提出具有创新价值的研究课题,培养研究生的自主创新能力。
五.办学地点
内蒙古民族大学坐落在内蒙古通辽市,研究生各培养专业办学地点主要分布在我校的霍林河校区和西拉木伦校区。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规培基地设在第二临床医学院(牙克石市)、内蒙古民族大学呼伦贝尔临床医学院(呼伦贝尔市)、内蒙古民族大学赤峰临床医学院(赤峰市);中医专业学位硕士规培基地设在临床医学院(通辽市)、内蒙古民族大学国际蒙医学院(呼和浩特市)、内蒙古民族大学锡林郭勒蒙医临床学院(锡林浩特市)、内蒙古民族大学呼伦贝尔蒙医学院(呼伦贝尔市)。
六.注意事项
1.所有考生按时网报且现场确认,须遵照教育部《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公告》以及《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文件执行。
2.网报时请准确填写所有信息,手机号码不要随意变更或者停用。
3.2020年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只在公共管理硕士中招生。
4.符合国家规定加分政策的须在网报系统“备用信息2”栏注明服务期满年月和加分政策名称。
5.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网络教育考生以及报考公共管理硕士的考生将不加试。同等学力考生指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
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章程">2022年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2022年 内蒙古 医科大学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内蒙古医科大学2022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招生 工作 ,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 校招 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医科大学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内蒙古医科大学。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10132。
第四条 办学地点:内蒙古医科大学金山校区(呼和浩特市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校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号); 锡林校区(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南路60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 研究生 、普通本科、高职高专、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设立由学校领导、招生 就业 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各 二级 学院相关负责人、校友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规模,包括标准、条件和实施细则;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九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执行“专业 志愿 清”的录取规则。区外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专业之间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区外所有省份投档比例均设置为1:1, 高考 综合改革省份按相应改革省份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高考加分项目;该加分在投档、分专业时均适用。
第十二条 我校开通咨询及申诉渠道,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 书 。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只限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并且英语单科笔试成绩要求详见当年招生简章,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四条 预科班学生入学就读满一年,成绩合格结业者,根据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综合测评成绩分流到各批次本科专业。
第十五条 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招考科类为文科和蒙授文科的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招考科类为理科和蒙授理科的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招考科类为医学类考生,依次按医学综合、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较数学、选考科目总分、语文、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凡考生在 填报志愿 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
第十九条 考生统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但体检不符合报考专业要求,对符合其它专业录取要求且服从专业调整者,调剂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 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 学习 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相关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 考试 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本、专科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介绍 、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请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 颁发学历 证书 的学校名称:内蒙古医科大学。
第二十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电话:0471-8136765,6636217,招生申诉电话:0471-6653034。
第二十七条 学校网址:
学校招生信息网网址: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内蒙古医科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医科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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