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大学路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上海大学财务处 求一份公司财务制度,小企业10个人的。财务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广大考生和家长,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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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财务处、后勤集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研究生工作党委(以下简称“研工委”)及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管理和协调。
2、校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日常
医疗管理
和医疗费报销审核。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并作出裁决。
第二条享受医疗保障对象。
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科生、高职高专学生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包括来本校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但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不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每年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条医疗费补贴凭证。
1、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一律使用
上海大学
学生证(及副卡)(以下简称“学生证”)。
2、在校医院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须出示本人学生证。如无学生证者一律按自费处理。
3、大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学生证看病,一旦发现,取消双方当事人医疗保障待遇半年。学生证如遗失,可按规定手续进行补办。
第四条:登记和注册:
(一)学工办、研工委应于每年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将本专科、研究生新生中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的名单交到财务处和校医院。
(二)学工办、研工委应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将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的要求制作学生基本信息表,并交到财务处和校医院。
(三)校医院应在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在区医保事务中心为本校符合规定的学生办理集中登记手续。财务处按规定定期与区医保事务中心进行财务结算。
(四)学生在集中登记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休复学的,学工办、研工委应在每月的最后一周的星期四报到校医院,并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校医院应在每月的月初到区医保事务中心办理补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章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本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药品和治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
第五条住院医疗保障
大学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三级医院300元;
二级医院
100元;
一级医院
50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
第六条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具体参照上海市沪府发[2007]12号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
第七条就医管理
1、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本校暂定的指定医院(见附件1)。擅自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不予报销。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需先到校医院门诊部由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开予转诊单,转至定点医院,凭定点医院的住院通知书或门诊大病证明,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大学生应在自住院凭证签发之日起7日内至相关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作废,并向机关医疗机构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因病情需要至非指定的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的,应通过
公费医疗
办公室同意并在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上予以注明。
2、大学生在本市发生急诊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但需凭住院通知单、学生证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并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3、大学生在外省市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应向学工办或研工委登记,并应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进行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由校医院凭
出院小结
、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帐单等,集中到闸北医保中心申请报销。闸北医保中心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至上海大学财务处,由财务处将收至的费用分别汇入学生的收费
存折
中。
第三章门急诊医疗保障
门急诊管理
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必须首先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就医。
第八条校医院各门诊部就医
1、大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及副卡)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实行“一卡通”挂号就诊。
2、在校医院内就医,收取1.00元
挂号费
,挂一个号,看一个科,开一张处方,并按市医保局统一规定,实行对症限量开药。校医院在非门诊时间由急诊值班医生处理各种急诊病人。
3、大学生在校医院各门诊部的门急诊各种医疗费用,90%学校予以记帐,10%由本人支付。
第九条校外医院门诊就医
1、因病情需要转到指定医院(见附件)就医的,由校医院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一次转诊最长时间为一周。经转诊到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凭
病历
卡及附有收费清单的急诊收据回校门诊部办理报销手续,学校给予报销80%,其余20%由大学生个人承担。凡患疑难病症在指定医院不能诊治者,必须由指定医院提出转诊建议后,方可转往其他医院,可按指定
医院标准
报销。对无转诊单或无指定医院开出的转往其他医院转诊单的医疗费,学校不予报销。
2、寒、暑假期间,校医院安排医务人员值班,大学生原则上回校就诊和转诊。家住郊区及外地的大学生可选择当地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门诊病历、附有清单的有效发票,医药费暑假原则上限报200元,寒假原则上限报100元。
3、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应向学工办(或研工委)登记并出具证明,经校医院同意后,可到当地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医疗。回校后凭证明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同指定医院。
4、大学生报销医药费时需带好附有清单的有效帐单、转诊单、病历卡、学生证在指定报销时间(每年的报销时间会在
校园网
及校医院内张贴)到校区门诊部审核,经审核人员确认签字盖章后,到财务处领取报销费用。
5、外院治疗用药范围须符合上海市医保局的有关规定,不能重复开药,也不能超量开药。中药汤剂、外配处方原则上不予报销。自购药品及滋补类药品、挂号费、出诊费、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心理咨询费、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形手术与生理缺陷的治疗:美容、镶牙、洁齿、治疗脱发、
植发
,打架斗殴、
酗酒
、自杀、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及医保范围之外的其他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在入学前就患有
慢性病
,如在新生体检时隐瞒既往史者,原有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条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就医
大学生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本市或外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凭病历卡及附有收费清单的急诊收据回校门诊部办理报销手续。学校给予报销80%,其余20%由大学生个人承担。急诊治疗用药限3天用量。
第四章医疗帮困基金
学校成立大学生医疗帮困基金,并将医疗帮困纳入学校帮困助学的补助范围。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大、家庭经济困难的参加帮困基金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讨论后,给予一定的补助。学校鼓励大学生参加
商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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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费用发生过程中,原则上必需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参与或执行,并互相监督和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 费用发生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取得费用的相关单据,如:合约或协议、合法的票据等,如因未能取得合法(被税务机关认可)的票据而遭受财务剔除的部分支出,学院原则上不予以承担,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六条:根据上海大学财务处规定,费用过程中发生的单据需符合如下要求:
1、原始发票必须合规合法。抬头应为“上海大学”,发票上应有税务局监制章及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票;若是收费收据,必须有省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发票上图章的经营范围需与发票内容相符,发票必须为复写纸书写,否则一律无效。
2、凡在各超市购买物品所开具的发票一律附超市打印的物品清单。在其他商店开具要按购买物品实名填列,写清所买物品的单价、数量及金额,图书发票单张超过一百元需附书单,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3、关于水费、餐费、饮料费、IP、IC电话卡、上网费、公共交通卡等特支费用事业支出(指学校预算拨款经费)中不允许开支。
4、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凡单张发票金额达1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应通过开支票、贷记凭证等银行转账方式解决。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手续。
5、超过800元以上的器材必须由器材使用或保管人向学校设备科登记、备案。
6、市内及市外出差费报销时,应详细填制出差事由、路线、起返地点等。
7、财务处现规定汽油费一律不允许报销。
8、差旅费中住宿费学校财务规定教授为80元/天,其他人员为60 元/天,超出部分需事先报院长同意,否则不予报销。出差人员必须在返回学院半个月以内到财务部门结清账务,结清预支款项,为了及时结算差旅费,实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9、发票须符合学校财务处的其他相关规定,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发票学院一律不允许报销。
第七条: 当事人如需垫付2000元以上时,可凭本人工号,向学院预支现金,应提前一天以上预约,并填写学院借款单,于一周内用发票或现金冲账;如需借5000元以上,需凭本人工作证直接向财务处借款。
第八条: 发票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交至财务管理人员处,不得由他人代交,并在发票背面签名。在填写“报销登记表”时,应遵照“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原则,将费用的发生原因、发生金额、发生时间等要素填写齐全,并签署自己的名字,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需交共同参与的人员复查,并请其在证明人一栏上签署其姓名。“报销登记表”的填写一律不允许涂改,尤其是费用金额,并要保证费用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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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财务处、后勤集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研究生工作党委(以下简称“研工委”)及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管理和协调。
2、校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报销审核。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并作出裁决。
第二条享受医疗保障对象。
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科生、高职高专学生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包括来本校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但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不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每年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条医疗费补贴凭证。
1、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一律使用上海大学学生证(及副卡)(以下简称“学生证”)。
2、在校医院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须出示本人学生证。如无学生证者一律按自费处理。
3、大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学生证看病,一旦发现,取消双方当事人医疗保障待遇半年。学生证如遗失,可按规定手续进行补办。
第四条:登记和注册:
(一)学工办、研工委应于每年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将本专科、研究生新生中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的名单交到财务处和校医院。
(二)学工办、研工委应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将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的要求制作学生基本信息表,并交到财务处和校医院。
(三)校医院应在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在区医保事务中心为本校符合规定的学生办理集中登记手续。财务处按规定定期与区医保事务中心进行财务结算。
(四)学生在集中登记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休复学的,学工办、研工委应在每月的最后一周的星期四报到校医院,并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校医院应在每月的月初到区医保事务中心办理补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章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药品和治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
第五条住院医疗保障
大学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
第六条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具体参照上海市沪府发[2007]12号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
第七条就医管理
1、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本校暂定的指定医院(见附件1)。擅自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不予报销。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需先到校医院门诊部由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开予转诊单,转至定点医院,凭定点医院的住院通知书或门诊大病证明,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大学生应在自住院凭证签发之日起7日内至相关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作废,并向机关医疗机构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因病情需要至非指定的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的,应通过公费医疗办公室同意并在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上予以注明。
2、大学生在本市发生急诊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但需凭住院通知单、学生证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并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3、大学生在外省市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应向学工办或研工委登记,并应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进行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由校医院凭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帐单等,集中到闸北医保中心申请报销。闸北医保中心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至上海大学财务处,由财务处将收至的费用分别汇入学生的收费存折中。
第三章门急诊医疗保障
门急诊管理
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必须首先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就医。
第八条校医院各门诊部就医
1、大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及副卡)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实行“一卡通”挂号就诊。
2、在校医院内就医,收取1.00元挂号费,挂一个号,看一个科,开一张处方,并按市医保局统一规定,实行对症限量开药。校医院在非门诊时间由急诊值班医生处理各种急诊病人。
3、大学生在校医院各门诊部的门急诊各种医疗费用,90%学校予以记帐,10%由本人支付。
第九条校外医院门诊就医
1、因病情需要转到指定医院(见附件)就医的,由校医院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一次转诊最长时间为一周。经转诊到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凭病历卡及附有收费清单的急诊收据回校门诊部办理报销手续,学校给予报销80%,其余20%由大学生个人承担。凡患疑难病症在指定医院不能诊治者,必须由指定医院提出转诊建议后,方可转往其他医院,可按指定医院标准报销。对无转诊单或无指定医院开出的转往其他医院转诊单的医疗费,学校不予报销。
2、寒、暑假期间,校医院安排医务人员值班,大学生原则上回校就诊和转诊。家住郊区及外地的大学生可选择当地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门诊病历、附有清单的有效发票,医药费暑假原则上限报200元,寒假原则上限报100元。
3、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应向学工办(或研工委)登记并出具证明,经校医院同意后,可到当地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医疗。回校后凭证明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同指定医院。
4、大学生报销医药费时需带好附有清单的有效帐单、转诊单、病历卡、学生证在指定报销时间(每年的报销时间会在校园网及校医院内张贴)到校区门诊部审核,经审核人员确认签字盖章后,到财务处领取报销费用。
5、外院治疗用药范围须符合上海市医保局的有关规定,不能重复开药,也不能超量开药。中药汤剂、外配处方原则上不予报销。自购药品及滋补类药品、挂号费、出诊费、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心理咨询费、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形手术与生理缺陷的治疗:美容、镶牙、洁齿、治疗脱发、植发,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及医保范围之外的其他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在入学前就患有慢性病,如在新生体检时隐瞒既往史者,原有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条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就医
大学生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本市或外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凭病历卡及附有收费清单的急诊收据回校门诊部办理报销手续。学校给予报销80%,其余20%由大学生个人承担。急诊治疗用药限3天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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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成立大学生医疗帮困基金,并将医疗帮困纳入学校帮困助学的补助范围。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大、家庭经济困难的参加帮困基金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讨论后,给予一定的补助。学校鼓励大学生参加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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