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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年普通本科(预科)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5日 22:22

今天,大学路小编为大家带来了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年普通本科(预科)招生章程,希望能帮助到广大考生和家长,一起来看看吧!<a target="_blank" href="/academy/detail/15958.html" title="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a>2021年招生章程 2021年普通本科(预科)招生章程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4152013651

第五条  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溪校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大学城(大学城校区)。邮政编码:55002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贵州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贵州民族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监督下进行。学校成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预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2021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为准,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十四条  外语类专业原则上限招英语语种且英语单科高考成绩不低于满分的60%,其他专业不限学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学校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理工类考生报考汉语言文学、新闻学、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原则上语文单科高考成绩不低于满分的60%。理工类考生报考人工智能、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原则上数学单科高考成绩不低于满分的60%。

第十六条  文史类考生报考工程管理、土木工程、工程造价、人工智能、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原则上数学单科高考成绩不低于满分的60%。

第十七条  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须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新生进校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徒手画加试,成绩不合格者由学校酌情调整到其它专业。色弱、色盲的考生不能报考该专业。

第十八条  报考旅游管理专业的考生,建议五官端正,口齿清晰,无疤痕,无残疾,男生身高168cm以上,女生身高158cm以上。

第十九条  报考动画、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十条  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音乐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十一条  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舞蹈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十二条  报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十三条  报考体育教育、休闲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十四条  报考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贵州省统一组织的少数民族语言口试,成绩合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五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和远程网上录取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录取批次、分数线、投档比例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以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规则:达到各省(市、自治区)同批次最低控制线;将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不分专业级差按文理科分别进行排队,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先看进档考生的第一专业,如果符合要求、该专业又未录满的话,则将其安排在他的第一专业。若不符合其第一专业要求或该专业已录满,则看是否满足其第二个专业的要求,若符合则安排他进入第二专业。依此类推,若前面所有专业都未录取,该生又填有专业服从调剂志愿,学校则根据专业缺额情况安排其他专业,若该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高考文化课实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课成绩仍然相同,则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九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学生,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贵州籍少数民族考生。进校后,经一年内所学科目考核合格,结合学生预升本志愿填报情况及学校拟定的预升本招生专业和计划确定其本科学习专业,并转入普通类相关专业(不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动画、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音乐学、舞蹈表演、广播电视编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分相同的情况下,按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仍然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实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课成绩仍然相同,则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三十一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体育教育、休闲体育,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综合成绩投档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没有计算综合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按该省有关规定投档。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体育总分从高到低录取;若体育总分仍然相同,则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仍然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实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课成绩仍然相同,则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三十二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3+3”、“3+1+2”模式省份,只招收符合所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的考生,录取政策按所在省份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录取均无民族和男女比例限制。少数民族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七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奖助学措施: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等。

 

第八章  毕业(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获得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特别说明: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正在办理独立学院转设手续,拟转设为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校名拟更改为贵阳人文科技学院),在学校转设更名后入学的学生,毕业时将以转设后的学校名称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若复查发现不符合条件者或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0851-88308990

学校地址:

1.花溪校区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董家堰

2.大学城校区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大学城

邮政编码:550025

咨询电话:0851-88308990/88308989

招生工作监督电话:0851-88308989

电子邮箱:rwkjxy@yeah.net

学校网址:http://www.gzmdrw.cn

第四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如果教育部批准了学校的转设,则按相关规定,以新的学校名称进行招生。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2021年5月8日

贵州民族大学2021年普通本科(预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学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民族大学是新中国创建最早的民族院校之一,是贵州省重点建设高校、贵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民委共建高校,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培养高校。学校现有花溪和大学城两个校区,分别坐落于山清水秀、被誉为“高原明珠”的贵州风景名胜区贵阳市花溪区和产城融合创新、生态文明示范的贵安新区。录取在贵州民族大学商学院、传媒学院、数据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机械电子工程学院、生态环境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旅游与航空服务学院、民族医药学院和化学工程学院的新生,办学地点为大学城校区;录取在法学院、民族学与历史学学院、社会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民族文化与认知科学学院、文学院、外国语学院、音乐舞蹈学院、美术学院、体育与健康学院、东盟人文学院、预科教育学院的新生,办学地点为花溪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学校。主管部门:贵州省教育厅,学校国标代码:4152010672。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

第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本科(预科)招生工作,制定本校本科(预科)招生规则、招生计划,决定学校有关本科(预科)招生的重大事宜。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本科(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21年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省教育厅下达,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报考要求

第七条 语种要求:英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外语必修课程为大学英语。有特殊要求的省份以相应省份文件要求为准。

第八条 报考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成绩要求达到当地外语单科成绩满分值的60%以上(含60%)。有特殊要求的省份以相应省份文件要求为准。

第九条 报考老挝语、泰语、越南语专业的考生,高考语文成绩要求达到当地语文单科成绩满分值的60%以上(含60%)。有特殊要求的省份以相应省份文件要求为准。

第十条 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须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学生进校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美术测试,测试成绩不合格者由学校酌情调整到其它专业。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省(区、市)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联考或统考,且专业成绩合格。其中,报考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的考生,还须具备一定的身体条件。详细情况见:贵州民族大学2021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网址:http://zjc.gzmu.edu.cn/zsxxw.htm)。

第十二条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省(区、市)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术科考试,且专业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 报考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贵州省统一组织的少数民族语言口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四条 报考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彝语言文学重点人才培养类别和图书馆学专业彝文文献保护重点人才培养类别的考生须参加贵州省统一组织的少数民族语言口试,口试语种为彝语,且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 民族班、民汉双语民族班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汉双语民族班的考生须参加贵州省统一组织的少数民族语言口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民汉双语预科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汉双语预科的考生须参加贵州省统一组织的少数民族语言口试,且成绩合格。进校后,完成一年预科班学习,所学科目考核合格后,方可升入当年录取时对应批次的本科专业学习。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实行学校负责,各省(区、市)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和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区、市)规定的加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录取批次、分数线、投档比例录取新生。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或计划类型,若首轮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接收征集志愿投档考生。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投档规则,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及征集志愿的考生。我校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有特殊要求的省份,该省份生源考生按相关要求录取。

第二十一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分数条件下少数民族优先录取,同等分数及民族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综,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理综,不分文理省(区、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语文数学成绩总和、语文成绩;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即优先满足专业成绩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若专业成绩高分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按其第二、第三……等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同等专业成绩条件下少数民族优先录取,同等专业成绩及民族条件下,文化课总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同等专业成绩、文化课总成绩及民族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综,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理综,不分文理省(区、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语文数学成绩总和、语文成绩;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同类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三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即优先满足投档成绩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若投档成绩高分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按其第二、第三……等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同等投档成绩条件下少数民族优先录取,同等投档成绩及民族条件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同等投档成绩、专业成绩及民族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综,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理综,不分文理省(区、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语文数学成绩总和、语文成绩;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同类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四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彝语言文学重点人才培养类别和图书馆学专业彝文文献保护重点人才培养类别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分数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综,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理综;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同类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进校经过基础平台课程学习后,将结合学生成绩和志愿,在大类所涵盖的专业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入学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及境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等资助项目,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学分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信网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民族大学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贵州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经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备案的相应学科门类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贵州民族大学招生联系方式:

信息公开网址:http://zjc.gzmu.edu.cn/zsxxw.htm

招生咨询电话(传真):0851-83610412

招生监督电话:0851-83610130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州民族大学大学城校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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