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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4568,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镇江新区瑞城路88号。
第四条学校简介
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江苏航院)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专科层次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江苏省首家航空类专业高职院校。学院坚持走集群发展、特色发展之路,努力打造航空工程、航空飞行(服务)等特色专业群,是全国航空工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全国航指委无人机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单位。
第五条学校面向江苏、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河北、陕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专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招生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四条空中乘务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建议报名条件:男生身高173CM—185CM,女生身高162CM—175CM,体重/kg=[身高/cm-110]±[身高/cm-110]×10%。双眼矫正视力C字表0.5以上(屈光不正不超过±3.00D),面部、颈部、手部等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斑点等。
第十五条考核方式(含特殊类型):山东省考生须取得《山东省空中乘务专业校考合格证》或《山东省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校考合格证》可填报我院空中乘务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其他专业无限制。
第十六条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理工类和文史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二十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其中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文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英语、数学成绩,理工类、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英语成绩。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不做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于进档考生,我校将采用“满足考生专业第一志愿”的录取方式。
第二十二条我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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