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草案)》今天下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国家重要制度。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草案依据宪法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由国家主席向获得者授予。并将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录及其功绩。
草案把国家勋章的名称定为“共和国勋章”,对国家荣誉称号的冠名作出规定,即“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必要时也可以冠以其他称谓。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另外,草案规定,国家在国庆日等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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