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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大连海事大学招生章程
连海事大学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切实实施“阳光工程”,秉承着公平、共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此次招生,下面就由带大家了解一下“大连海事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大连海事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大连海事大学。地址:辽宁省大连市凌海路1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全日制公办本科,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达到外方合作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由外方合作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认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本科招生办公室组成。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以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学校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生源结构。学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学校各专业(类)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八条 大连海事大学休斯顿国际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大连海事大学与美国休斯顿大学联合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有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土木工程和电子信息工程三个本科招生专业。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类)。
第九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要求
第十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日语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海事管理、软件工程专业本科教学外语课程主要开设英语课;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相关课程英语授课,要求考生具有良好的英语基础,录取后首年强化英语学习,升入大二时要求英文水平必须能够适应全英文授课环境,非英语语种考生请谨慎填报。
第十一条 性别要求: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适宜女生报考,其他专业(类)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一、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21),报考航海类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须符合以下特殊录取要求:
1.航海技术专业:要求辨色力正常(无色盲无色弱),无复视;身高1.65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7(0.5)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8(0.6)及以上。
2.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无红绿色盲,无复视;身高1.60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
其他要求参照《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执行。
航海类专业学生若毕业从事海船船员工作,工作前须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 30035-2021)相关要求,航海技术专业视力要求为: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7(0.5)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9(0.8)及以上;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视力要求与录取要求一致。
三、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入学复检不合格者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部分招生专业的特殊说明
一、航海类专业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三个航海类专业学生,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无需参加海事局单独组织的理论考试,在完成船上见习并通过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评估后,分别直接换发无限航区二副(含GMDSS通用操作员)、二管轮、电子电气员证书。
二、轮机工程专业
1.轮机工程专业分为轮机工程(海上专业)和轮机工程(陆上专业)。
2.轮机工程(海上专业)分设海上方向和海洋装备技术与管理方向,新生入学后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专业方向选择。
3.轮机工程(海上专业)和轮机工程(陆上专业)毕业成绩合格均颁发大连海事大学轮机工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者颁发大连海事大学工学学士学位证书。
三、法学专业
1.在第四学期末进行分专业方向选择,分为海商法方向、国际经济法方向和涉外法治方向。
2.海商法方向、国际经济法方向和涉外法治方向人数比例约为6:3:1,学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根据专业方向协调发展实际需要,合理制定具体分流方案,结合学生志愿和学习成绩进行分流。
3.学生毕业成绩合格均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者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证书。
四、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1.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专业课程均按照ABET(Accreditation Board for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工程技术评审委员会标准执行教学计划。
2.在报到时,学校对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大连海事大学学籍;按照休斯顿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须达到雅思6.5分或托福79分或多邻国测试105分的标准方可注册休斯顿大学学籍,未按要求时间达到语言标准的学生,须按照《大连海事大学休斯顿国际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调整学习计划,进一步强化英文学习,达到语言标准后方可继续进行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专业要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同分考生,理科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排序,文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按其相关文件规定的同分处理方法执行。在专业录取环节中,遇到同分同位现象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专业录取;在专业调剂环节,将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确定专业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三个专业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录取考生应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市,应达到相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部分特殊类型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合格生源不足时,可将剩余招生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的省(区、市)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与普通类专业分别单独代码招生(具体情况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仅招收有此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九条 学校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细化的相关招生办法。
第二十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录取时不分具体专业,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专业大类所含专业范围内进行分流。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辽宁省教育厅核准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2022年收费标准暂定为:
一、学费标准
1.4800元/生·学年:政治学与行政学。
2.5200元/生·学年: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安全工程、海事管理、电子商务、物流管理、供应链管理、金融工程、日语、英语、地理信息科学、应用物理学、机械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经济学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数学类、公共管理类(所含社会工作专业学费标准为4800元/生·学年,专业分流后按学校相关规定退大类培养期间学费差额)。
3.5520元/生·学年:法学。
4.5980元/生·学年:交通运输类、电子信息类。
5.60000元/生·学年: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
二、住宿费标准
1.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不超过1200元/生·学年。
2.学生入学后,学校根据专业、学生性别统一安排住宿。
三、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辽宁省教育厅新批标准执行。
四、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将依据《大连海事大学学生缴费管理办法》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了由“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社会资助、爱心互助”等方式组成的全方位发展型资助体系。学校设有高额度、高比例的奖学型奖学金,覆盖面超过参评学生的30%;全国首创的“情商奖学金”是学生应聘的“特色名片”;备受瞩目的“校长奖学金”采用奖学与支持海外游学相结合的奖励形式,是海大学子力争上游的奋斗目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实现全覆盖,注册成立了“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博联基金会”“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文件,毕业后选择上船工作的航海类专业学生可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标准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部 门: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电 话:0411-84727233
传 真:0411-84724303
监督电话:0411-84723076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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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招生专业">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 浙江财经大学 东方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 浙江财经大学 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浙江财经大学 东方学院是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确认的独立学院,是一所按新型办学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学院办学地址为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学院的国家代码为13294,浙江省代码为0119。
第四条 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独立招生资格。招生设有31个本科专业。学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 浙江财经大学 东方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本科毕业文凭;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 浙江财经大学 东方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院面向全国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具体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院选拔新生实行“学院负责、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七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七个专业在录取时对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英语专业要求100分(含)以上;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专业要求90分(含)以上;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要求50分(含)以上。以上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在英语高考成绩达到单科录取线时,按高考总分排序,如遇英语成绩合格生源不足时,则适当降低英语单科录取线(按5分一档降分) 至额满为止。
第八条 所有专业对学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专业”,请考生不要填报。
第九条 招生录取时,按照省教育考试院要求,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的办法,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条 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按不超过计划录取人数的105%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调取考生档案。
第十二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学校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第十三条 为鼓励和吸引优秀学生,学院面向浙江省平行志愿录取我院的2016级新生设立奖学金,浙江省第二批平行志愿报考我院者:高考成绩位居全省理科前7500名,文科前3500名的新生,其录取排名位居我院当年录取的文理科各前五名的可获奖学金人民币20000元。
第十四条 1月1日之前在高中教育阶段已在下列项目获得奖项或称号,且符合省招委等六厅局关于调整高考加分政策文件(浙高招委〔2010〕5号)规定资格的浙江省高中应届毕业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平行志愿报考我校者,录取且满足第一专业志愿:
(1)见义勇为和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2)在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集体项目获奖者须是第一作者。
(4) 除“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外,参加重大国际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和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者。
第十六条 参加新课改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应达到合格以上成绩。未参加新课改的考生和往届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第十七条 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学校按照《浙江省选快车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
第十八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初,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预收,即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金融学专业学费21600元/生·学年;税收学、英语、电子商务专业学费19600元/生·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19000元/生·学年;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学费16000元/生·学年。报考东方学院的学生要充分考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二十条 学院设有“东方学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近20项各类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面50%以上。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院积极拓宽学生勤工助学渠道,对家庭困难学生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为80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在 浙江财经大学 校园网和 浙江财经大学 东方学院网上同时公布,网址: 、招生主页, 或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方式:
浙江财经大学 招生办公室:0571—87557480。
浙江财经大学 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0573-87571501。
招生联系地址: 浙江财经大学 招生办公室(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邮编:310018。
招生信箱:cyzsb@zufe.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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