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来吧,妈妈给你买了一件新棉袄;回来吧,爸爸陪你一起做作业;回来吧,马上就过年了,我给你发压岁钱;回来吧,咱再也不坐叔叔的校车了。今天起,爸爸什么也不干,爸爸送你上学……”
这是一位网友,对江苏校车侧翻事故的留言。面对又一起造成重大伤亡的校车事故,面对15名孩子逝去的生命,作为成年人,我们该如何自责,才能救赎内疚的心灵? 就在两天前,《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正式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还记得温家宝总理责令国务院法制办在一个月之内制订出一部条例时,人们或许觉得时间上太过苛责,但接踵而至的事故告诉人们,尽快出台一部安全条例,与频发的校车事故进行时间赛跑,已经时不我待。 但是,等待一部法律的出台,需要时间,而且按照条例的规定,地方政府也是允许分阶段实施的,在这期间,孩子们的安全怎么保证?江苏的这起事故,就发生在甘肃校车事故之后的全国校车安全大检查期间,而且刚刚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停业整顿,重新上路后的第一天就发生了如此严重的事故,至少证明严打式的行政手段已经无法去除校车隐患,只有从硬件到软件的大改才有可能奏效。 因此,我们呼吁,从现在起,从此刻起,就开始以校车条例的标准,严格审查每一辆校车,严格监管每一个环节,确保校车事故尽可能降到最少。而就在几个小时前,安监总局发言人明确表态:“校车安全管理不必等到条例出台”,“各级地方政府从现在起就应该负起校车管理的责任”。 看来,政府与民间的改革共识已经达成,接下来就是执行。那么,具体有哪些方面需要做呢?让我们以江苏的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例,给全国各地接下来的行动提供引导。 当地政府通报说,“事故车主洪旭以每月120元的口头协议价格,跟家长签订接送学生协议,车辆专门用来接送学生”。也就是说,这是一个社会车辆,而且由家长付费雇用。 而按照校车安全条例的规定,只有获得行政机关使用许可才能做校车;校车提供者,只能是学校,或者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及专门的校车运营单位。这种家长出钱雇私人车做校车的情况,不符合法律。而且,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也就是说,社会车辆是不可以接送小学生的。而专用校车有一系列技术标准,江苏事故中的这辆校车也不符合标准。 再有,根据当地政府通报,经现场勘查,“因该车侧翻于路边水深约60厘米的水沟内,车厢内进水,致使部分被挤压在下层的学生溺水、窒息”。 而根据校车安全条例的规定,“校车经过的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校车确需经过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警告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在江苏这起事故中,校车既没有避开临水的危险路段,也没有设置警告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接下来,这些工作都需要尽快做起来。 还有,根据通报,校车“因为躲避人力三轮车发生侧翻,车辆侧翻进了路边水深达到60厘米的沟内”。责任究竟在谁,目前还有待调查,但根据校车安全条例,有几点是目前就可以做到的,比如,“校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最后,关于校车司机标准的要求,也不用等待条例正式出台,现在就可以开始做。根据校车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以上就是大学路为大家带来的一系列校车惨案引发的深思,希望能帮助到广大考生!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