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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专科学校经费排名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分数线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7日 07:05

今天,大学路小编为大家带来了贵州专科学校经费排名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分数线,希望能帮助到广大考生和家长,一起来看看吧!贵州专科学校经费排名 <a target="_blank" href="/academy/detail/14121.html" title="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a>分数线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分数线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分数线2021
1、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安徽录取分数线如下:文科录取批次专科批484分,最低录取位次为70612名、理科录取批次专科批368分,最低录取位次为191200名;
2、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甘肃录取分数线如下:文科录取批次专科批416分,最低录取位次为36675名、理宏陵科录取批次专科批362分,最低录取位次为96753名;
3、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河北录取分数线如下:文科录取批次高职专科472分,最低录取位次为55391名、理科录取批次高职专科405分,最低录取位次为173364名;
4、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江西录取分数线如下:文科录取批次高职专科408分,最低录取位次为18430名、理科录取批次高职专科409分,最低录取位次为16541名;
5、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宁夏录取分数线如下:文科录取批次专科批447分,最低录取位次为10642名、理科录取批次专科批356分,最低录取位次为2651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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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可能和你们想象的大学完全不同,没有4人间上床下桌,以前还有六人间,现在全是八人间,有独立卫生间,但也仅限卫生间,有空调,好评!我本人最最最不能接受的是学校的限电政策,因为八个人限电300W,我和我上铺连游戏都不能一起打,彻底戒好了我的网瘾。热水壶吹风机电锅就不用想了,有的学姐说用变压插排也可以。留个空,方便以后在吐槽。
学校环境方面,这个我个人觉得还是很不错的我入学的时候是十月份,红色的树叶,像枫叶一样,很漂亮!老校区办公楼那边也很漂亮,那种建筑风还是比较讨人喜的,同时也有缺点,就是学校太小了,真的太小了,可能不及人家正经大学一个校区大。学校内也有图书馆,环境挺好,藏书量我不认为不多,和我家乡某二本学校对比,校内没有室内体育馆,很好奇,我们贫困县的小县城的高中都有,大学又没有了,没有一些其他的设施,比如说乐器室?。
学校教学方面呢,我认为是真的很不错,毕竟是医学类专科学校排名第一的学校,老师什么的基本都是外聘的,别的专业不清楚,之前我们专业是这样,但是老师的质旁绝乎量都很高,讲课的方式什么的都是为了让你更好的去理解,去学会。好评!我的辅导员还挺好,不过这个可能会有差异,看知乎很多人的辅导员简直就是人渣。实训室的器材,我们是新的专业,所以都很新,但是老专业的可能不怎么样,我不太清楚,比如影像,运悉毕竟大专学校,医疗器材太贵了,经费不够,买不起新的,如果再晚几年还有学弟学妹们去学,可能学校的桌子就和你们一样大了,惊不惊喜?教室有的比较新,有的就一般般了,但是好像都有空调。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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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食堂,怎么说呢,还算不错,食堂三层,一楼二楼餐厅,三楼奶茶店,餐厅的饭菜味道要我说还行,价格也不贵,但是一楼的小超市真的是,疫情期间大家出不来学校它就特别贵?可能只是我贫穷的缘故吧,泪,不经意的就流下来了,但是我还是觉得它贵,同样的东西,它比大润发什么的贵的多。离谱!还有呢,就是食堂可能比较咸,我听我爸说的那边人吃饭胃口就比较咸,盐多了加醋,醋多了加盐。离谱,导致我放假回家的第一天吃家里做饭还以为没放盐!
天津专科学校排行榜以及分数线
如下图所示: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贵州文科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460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54636。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黑龙江文科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371,对应的录取位次为22671。
天津职业大学始建于1978年,是全国最早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院校之一,为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全国优质高职高专院校,2019年入选“双高计划”高水平院校A档建设单位。
合作交流:
先后与美国、法国、英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家和香港、台湾地区院校建立校际关系,进行合作办学、师资培训和留学生教育。
以上内容参考:天津市职业大学官网——学校简介
天津中专学校录取分数线2022
1、天津市职业大学:投档分数线为261分。
2、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投档分数线为256分。
3、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投档分数线为254分。
4、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投档分数线为254分。
5、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投档分数线为250分。
【高考】理科520分能报哪些学校、那些专业?
以浙江省为例,根据2020年的投档分数线,可以报以下院校:
1、丽水学院的以下专业
数学与应用数学:分数线509?
自动化:分数线49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分数线507?
数字媒体技术:分数线495?
土木工程:分数线510?
工业设计:分数线495?
护理:分数线520?
社会工作:分数线513?
文秘:分数线514?
护理:分数线500?
学前教育:分数线503?
社会工作:分数线503?
文秘:分数线499?
2、杭州职业技术学院的以下专业
跨境电子商务:分数线495?
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分数线495?
机械设计与制造:分数线495?
电子商务:分数线510?
模具设计与制造:分数线495?
物业管理:分数线495?
工业机器人技术:分数线495?
工业设计:分数线495?
服装设计与工艺:分数线506?
电气自动化技术:分数线495?
服装设计与工艺:分数线495?
园艺技术:分数线495?
新能源汽车技术:分数线495?
生物制药技术:分数线498?
计算机应用技术:分数线509?
大数据技术与应用:分数线502?
应用电子技术:分数线499?
食品营养与检测:分数线504?
市场营销:分数线495?
软件技术:分数线506?
环境工程技术:分数线497?
会计:分数线518?
电梯工程技术:分数线495?
旅游管理:分数线495?
信息安全与管理:分数线499?
机电一体化技术:分数线495?
3、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以下专业
社会工作:分数线495?
会展策划与管理:分数线495?
旅游管理:分数线495?
电子商务:分数线495?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分数线495?
计算机应用技术技术及应用):分数线495?
计算机信息管理:分数线495?
会计:分数线495?
工商企业管理:分数线495?
商务数据分析与应用:分数线495?
跨境电子商务:分数线495?
4、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以下专业
药物制剂技术:分数线509?
护理:分数线515?
药学:分数线519?
医疗设备应用技术:分数线503?
康复治疗技术:分数线508?
助产:分数线511?
卫生信息管理:分数线509?
医学营养:分数线514?
保险:分数线495?
药品经营与管理:分数线511?
医学检验技术:分数线520?
医学生物技术:分数线516?
5、天津职业大学的以下专业
会计:分数线503?
眼视光技术:分数线514?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分数线512?
物流管理:分数线495?
电子商务:分数线497?
计算机类:分数线513?
旅游管理:分数线495?
商务英语:分数线514?
人力资源管理:分数线512?
食品生物技术:分数线495?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分数线495?
宝玉石鉴定与加工:分数线508?
以上内容参考?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浙江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普通类第二段平行投档分数线
医学专科学校排名及分数线
由于全国省份较多,而且各省录取分数线具有差异,以2021年陕西省招生数据为例,公办医学专科学校在陕西省录取分数线如下:
1、理科
2021年一共有40所公办医药类大学在陕西理科专科批录取,分数线排名前五的是:沈阳医学院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收分最高、最难考的是:沈阳医学院,2021最低录取分为359分、最低录取位次为114077名。
收分最低、最好考的是: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1最低录取分为168分、最低位次为162321名。
2、文科
2021年一共有35所公办医药类大学在陕西文科专科批录取,分数线排名前五的是:长春中医药大学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收分最高、最难考的是:长春中医药大学,2021最低录取分为443分、最低录取位次为31915名。
收分最低、最好考的是: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1最低录取分为282分、最低位次为80843名。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医学院校

听说现在贵州普及十二年义务教育了是么

没有,贵州省政府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
文章来源:省教育厅|发布时间:2015-06-18 10:34:18
(重新制订草案·第六稿)
(2010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督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老姿哪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断巩固提高本省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义务教侍码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应当坚持优先、均衡、公平、质量的原则。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优先发展的社会事业;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为城乡不同社会群体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和条件;注重内涵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五条 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分级负责,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省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和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法定要求统筹安排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划和标准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统筹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制定分县(区、市、特区)实施规划、中小学合理布局规划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筹措、安排本级政府(行政公署)义务教育经费,督促所辖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应当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对所属部门和所辖县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和设置学校,合理调整学校布局,组织建设学校,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依法落实应当由本级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依法足额征收、管理、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学校安全,确保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秩序、交通秩序良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负责组织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做好“控辍保学”工作;治理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卫生、公安、工商、文化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六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七条 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用、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履行义务教育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免职。
第八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对配合、协助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九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延缓,其延缓入学的起始年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册枣。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延缓入学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协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时送子女入学,并防止适龄儿童、少年中途辍学。
学校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和辍学学生,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采取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劝学返校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按国家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向义务教育捐赠。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的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并将接收学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入学通知书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及时向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送入学通知书。适龄儿童、少年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不得拒收招生区域范围内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求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本省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省内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长期居住,需要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持本人工作证明、居住证明、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及户籍所在地的登记手续等材料,到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享受与当地适龄儿童、少年同等的待遇;学校接受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这些适龄儿童、少年主要安排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被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委托接受学生的民办学校提供相应学生数量的生均公用经费,以抵免其学费、杂费。
具有本省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本行政区域在省内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及时转至学生就读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由学生就读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给学生就读学校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财政行政部门制定。
具有本省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省外接受义务教育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本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其在省外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非本省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省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省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工作证明、居住证明及儿童、少年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到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受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具有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从事卖艺、沿街乞讨等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和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及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保障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预留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规划预留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由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教育、规划、国地资源行政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划定黄线予以保护。规划预留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按照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方便、安全、就近入学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和调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可适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教学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为山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适龄儿童、少年设置寄宿制学校,并为住宿生提供生活补助。
第十七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办学条件标准,并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小学、初中班额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的要求,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现象。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要求,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的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准修、改造。
第十九条 城镇新区建设或者新建、改造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居住的人口数量按办学条件标准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纳入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时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需建设用地依法划拨,对所需资金予以保障,学校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上居民区新建的商住楼盘竣工验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居民区新建的小学、初中进行验收。凡未建小学、初中或者小学、初中建设不符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办学条件标准的,不得准予开发商出售、预售商住楼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将以上居民区新建的学校以民办机制举办。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学校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依法批准。
因建设确需拆迁学校的,拆迁部门应当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按原面积和用途优先就近重建,归还产权,不得缩小校园面积,不得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公办学校停办、合并后的闲置资产,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举办基础教育或社区教育机构;确需进行置换的,必须在保证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公办学校校产置换所得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当地义务教育事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二条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需要,为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教学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省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重点建设办学条件超标准学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薄弱学校的建设,使之达到办学条件标准。
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以及封闭班和半封闭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公办学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施行前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按照《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不得利用公办教育资源举办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公办优质教育资源吸引生源,不得削弱、影响公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周边300米半径内禁止新建污染环境或者噪音超过限制标准的企业,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禁止设置网吧、台球室、歌舞厅和电子游戏营业点等经营性娱乐场所。已经建成或者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移、拆除和关闭。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校外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在校园内举行各类活动、使用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在校园内或校门口恢复或者建造祠堂、庙宇、坟茔和进行迷信、宗教活动。
除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外,禁止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禁止携带各种管制刀具进入学校。禁止在学校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吸烟或者其他滋扰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帮助学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保护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实行校长聘任制和校长管理岗位职级制,建立和完善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校长的选聘、任用、培训、考核、交流依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校长任职资格标准体系、校长选聘制度、校长考核制度、校长交流制度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校长的培训,建设培训信息资源库和培训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提高校长依法治校、依法办学、民主管理、科学管理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
校长应当享受工作岗位津贴,津贴额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行政规范。学生违反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或者变相责令学生转学、停学、留级、退学、提前离校或者开除学生。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消防、卫生等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并将安全教育、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中支出。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出租校舍和场地;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公布学生学业考试成绩排名。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停课、补课、放假,不得组织教师或者学生到校外参加其他非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城乡之间和区域内教育设施和设备、课程、人才等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四章 教 师
第三十二条 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并符合本省规定的教师岗位聘任条件。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学校不得使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本省执行国家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师聘任激励机制。城镇学校、农村学校实行同一标准的中、高级职务评聘比例;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制度,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的教师,应当取消其现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鼓励学校实行德能绩聘任制度,师德、能力、业绩突出的低职教师可以高聘,师德、能力、业绩平谈的高职教师可以低聘。具体办法由省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聘用临时代课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聘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遵循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规定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者对学生进行有偿家教。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完善教师权益保障机制,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为教师提供医疗保障,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教师的工资,以省级财政为主、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实行艰苦贫困地区教师补助津贴制度。对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给予工作和生活补助津贴。补助津贴应当不低于农村教师工资的30%,所需经费以省级财政为主、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农村教师安居工程,多渠道筹措资金,配套建设专门用于解决教师住房困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房。各地应当将教师优先纳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省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强制教师捐款捐物、订阅报刊杂志;不得侵犯教师的个人财产和合法收入;不得强制教师参加各种非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加强和规范教职工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每三年重新核定一次学校教职工编制。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的教职工编制,给予适当倾斜;保证寄宿制学校对职工、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需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事等行政部门当统筹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按照面向全体、整体提升的原则,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培养、培训,并重点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和薄弱学校教师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在教师队伍中大力弘扬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的良好风尚。
教师学历提高应当坚持学用一致、按需提高、对口提高的原则。小学教师学历应当逐步达到专科及以上,初中教师学历应当逐步达到本科及以上。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在职教职工年工资总额1.5%的标准,将教师的培养培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规定及时拨付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师资力量,优化教师学科、职称、年龄在城乡学校的分布结构,在教师培训、岗位设置、骨干教师配备、学科带头人培养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建立和实行学校校长和教师交流制度,并定期组织交流;坚持实行选派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支教、轮教制度,无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教学经历及无支教记录的城镇学校教师不得晋升上一级教师职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称评聘、调配交流等管理职能。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教师工作。学校按有关规定对教师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并作为发放绩效工资的依据。
经考核不称职的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其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或者予以辞退。
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定期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及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其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由省级财政予以偿还。享受国家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资助政策的毕业生,应当按国家规定从事教育事业,履行教育教学义务。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个性特点,因材施教,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增强学生体质和精神健康,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推进教育创新。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教学内容与方式、考试、招生和质量评价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素质教育评价体系、义务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应当有利于初中学校的均衡发展。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及各地优质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指标应当划出不低于50%的比例均衡分配给辖区的每一所初中。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并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指导和检查;不得对学校下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不得违反违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不得把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强制补课;不得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师生比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不得违反规定的班额增加学生人数,不得跨学区选招学生,不得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由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构成的具有地方和学校特色的课程体系。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开展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完善体育、卫生设施;保证学生每天体育段炼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对学生实施公共卫生教育,普及卫生常识,预防近视和常见疾病,使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小学和初中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强学生校内外活动场所建设,保证学生有足够的校内外活动场所。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进行业余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减免费用。
第四十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推荐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用书。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结合地方实际,在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公布的用书目录中选用教学用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定地方教学用书和进校读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学用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地方教学用书的编写工作。未经审定的地方教学用书、进校读物,学校不得选用。

贵州商学院是本科吗 是本科还是专科

一、贵州商学院是本科吗 贵州商学院是一所本科高校,该校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是贵州省第六批人才基地、贵州省第四批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二、贵州商学院简介
贵州商学院始建于1947年的“贵阳市尚信高级会计学校”,是贵州商科教育的发祥地,先后更名和升格为“贵州省贸易中等技术学校”、“贵州省商业学校”、“贵州商业专科学校”、“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2015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普通本科院校,更名为贵州商学院,是贵州省第二批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型发展的试点单位。建校以来,共为国家培养了8万多商科英才,被誉为“黔商摇篮”,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为贵州商贸流通巧宏镇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学院占地面积65.23万平方米绝掘,建筑面积32.90万平方米(含二期批复面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5,991万元,当年新增比例为50%。纸质馆藏图书86万余册,电子图书130余万册,电子期刊12.59万册,数字资源平台15个,挂网试用数字资源平台21个。现有70间实验室,其中:48个专业实验室(含1个省教育厅特色重点实验室,2个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8间计算机基础实验室,14间语音实验室。建有校外实习基地97个。校园网出口带宽10,孝粗300M,信息点总数8,641个,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22.46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座位108.69座。
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为11,574人,其中本科生7,666人,专科生3,908人。现有教师总数670人,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占比为63.88%,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占比为40.00%,生师比为19.26:1。学院设有13个教学单位,开设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体,主要涵盖经济学、管理学、工学、艺术学4大学科门类的21个本科专业。现有省级一流专业(培育)1个,一流平台2项,一流师资团队2个,一流课程4门;省重点支持学科1个;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1个。
举办本科教育以来,科研合同经费累计达1,025.42万元,共签订各类科研合同257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72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104篇、三大检索论文8篇;出版专著5部,出版教材28部;获实用新型专利7项;获贵州省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1项,贵州省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三等奖)1项;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27项,获得省部级教学研究与教学成果奖3项。学院作为贵州省第六批人才基地(贵州省现代商贸物流人才基地)、贵州省第四批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省委组织部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委托的各类培训任务,充分发挥基地的社会服务能力,为加快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与智力保证。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和国际合作。先后与广州财经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台湾建国科技大学、瑞士西北应用科学与艺术大学、瑞士卢塞恩酒店管理学院、马来西亚博特拉大学、英国普利茅斯城市学院、爱尔兰都柏林商学院、美国蒙赛罗大学等国内外10余所高校建立合作关系,在学生交换、师资培养、学术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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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贵州商学院简介
贵州商学院始建于1947年的“贵阳市尚信高级会计学校”,是贵州商科教育的发祥地,先后更名和升格为“贵州省贸易中等技术学校”、“贵州省商业学校”、“贵州商业专科学校”、“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2015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普通本科院校,更名为贵州商学院,是贵州省第二批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型发展的试点单位。建校以来,共为国家培养了8万多商科英才,被誉为“黔商摇篮”,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为贵州商贸流通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学院占地面积65.2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2.90万平方米(含二期批复面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5,991万元,当年新增比例为50%。纸质馆藏图书86万余册,电子图书130余万册,电子期刊12.59万册,数字资源平台15个,挂网试用数字资源平台21个。现有70间实验室,其中:48个专业实验室(含1个省教育厅特色重点实验室,2个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8间计算机基础实验室,14间语音实验室。建有校外实习基地97个。校园网出口带纳猜高宽10,300M,信息点总数8,641个,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22.46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座位108.69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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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本科教育以来,科研合同经费累计达1,025.42万元,共签订各类科研合同257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72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104篇、三大检索论文8篇;出版专著5部,出版教材28部;获实用新型专利7项;获贵州省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1项,贵州省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三等奖)1项;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27项,获得省部级教学研究与教学成果奖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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