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上午,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西教育厅高校工委统战部原部长李宁受贿案,对被告人李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其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宁担任广西课程教材发展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广西中小学课程教材和进校书刊的选用、确定、目录公布以及中小学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分别收受王某等六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6万元,并收受王某所送的翡翠挂件两个、玉石摆件一件、仿景德镇花瓶一对。
良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庭根据被告人李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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