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工业大学 院校国标代码:10005
第三条 办学性质:北京市政府设立的全日制多科性市属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双一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第四条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平乐园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通州校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89号。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学校确认录取的本科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北京工业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
第八条 对取得学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北京工业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九条 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由北京工业大学和国际一流大学爱尔兰国立都柏林大学合作设立的国家示范性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可同时获得北京工业大学颁发的中国相应的学历及学位证书和爱尔兰国立都柏林大学授予的相应学位。
第十条 学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软件工程专业从第三学年开始学费为每学年16000元(人民币,下同);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学费为每学年65000元;其它普通类专业学费为每学年5000元。艺术类专业学费为每学年10000元。若国家调整学费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计划分配和预留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分配:按照北京市教委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及专业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预留计划使用: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七条 对政策加分实行调档加分,进专业不加分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调档后,按照高考总分优先(不考虑政策加分)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部分专业录取时,考生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可以作为参照的依据。
对于江苏籍考生,学校录取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
对于内蒙古籍考生,学校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对于浙江籍考生,由浙江教育考试院按其相关规定直接投档到专业,对投档分相同的考生,参照浙江教育考试院同分投档的排序规则安排专业。浙江籍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按照学校向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报送并公布的要求执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作为录取时的参考。
第十九条 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只录取有该学院专业志愿的考生,无该学院专业志愿者不予调剂;该学院录取考生的英语单科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满分的70%。
第二十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体检标准。部分专业色盲、色弱限报。
第二十一条 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考生(不含浙江籍)英语口语成绩应在良好及以上(北京考生须达到4分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在京招生的“外培计划”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20分。
第二十三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和学校有关简章、办法进行。
第五章 招生咨询与投诉
第二十五条 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admissions.bjut.edu.cn/;招生咨询电话:010—67391609(咨询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00;双休日、节假日及录取期间除外);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微信: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微信号bjutzsb);信访与投诉电话:010—67392231。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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