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上午,教育部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明确了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职责,公布了示范中心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办法》指出,教育部是示范中心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示范中心发展的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立项指南;制定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指导示范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示范中心遴选、立项建设,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检查结果,提出调整或撤销名单;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组建示范中心协作组织,推动示范中心开展国内外交流。
《办法》明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省级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发展政策和规划;做好本区域省级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立项建设、评估和检查工作;指导本区域示范中心的运行和管理,组织、监管区域内示范中心的对外交流合作。
《办法》规定,作为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将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改革推进,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自主选题研究等年度计划中对示范中心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组织示范中心的申报、论证,定期做好自评自查工作。审议并确定示范中心名称、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制定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组织示范中心年度考核。聘任示范中心主任,组建教学队伍和管理团队。
《办法》还明确了示范中心立项申请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实验教学体系完备,实验教学方式方法特色鲜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成效显著,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承担国家和地方教学改革的能力;具备开放共享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二)拥有一支由高水平教授负责,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校内外师资顺畅流动,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知识、能力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
(三)具有充足实验教学条件,人员与场所相对集中;具备优良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近4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教学质量评价和保障体系,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五)示范中心申请立项时,应已经使用申报名称运行4年以上,同时获得省级示范中心称号2年以上,符合教育部立项指南发布的建设要求和申请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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