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关精神,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加分改革要求,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严格程序,坚持统筹推进、积极稳妥、和谐稳定,精准确定加分区域、群体、条件,统筹好其他相关政策调整。
第三条严格执行加分政策适用范围,完善加分资格条件,严格控制加分项目,适当降低加分分值。
第四条本方案所称普通高考加分,是指普通高考中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按规定申报、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其普通高考统考总成绩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值。
第二章加分项目、分值和条件
第五条加分项目分为全国性加分和地方性加分。全国性加分项目5项:烈士子女考生加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地方性加分项目2项: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加分;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2023年及以后地方性加分项目中的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调整为边境县考生加分。
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按其中最高一项加分分值计入普通高考统考总分。全国性加分项目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地方性加分项目只面向我区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考生加分后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依据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第六条本方案所称的“三统一”指考生在规定时限内的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在同一区域,即考生中学阶段(含初中、高中,下同)6年户籍、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和实际就读3年的所在地必须为我区同一个县(市、区)或设区市加分政策相同的所有城区范围内。
第七条设置2021—2022年加分调整过渡期,过渡期加分项目及分值如下:
(一)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20分。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10分。
(五)少数民族考生加分。
1.除5市城区以外的10个世居少数民族考生: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以下简称“5市城区”)外,全区其他地区的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以下简称“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20分。
2.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的少数民族考生: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资源、凌云、西林、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德保、扶绥、崇左市江州区、天等、上思等28个自治县、享受自治县待遇县、山区县、边境县和享受边境县待遇县(以下简称“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20分。
3.22个山区县的少数民族考生:融安、灌阳、蒙山、百色市右江区、百色市田阳区、田东、平果、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金城江区、河池市宜州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忻城、象州、武宣、上林、隆安、马山等22个山区县(以下简称“22个山区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10分。
4.除“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22个山区县”“5市城区”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7分。
5.“5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六)我区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在2021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10分,2021—2022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7分。
(七)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
1.“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的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15分。
2.“22个山区县”和防城港市港口区的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7分。
(八)不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及分值如下:
1.户籍未迁移(含户籍有过迁移且在普通高考报名前迁回原籍),在2021年春季学期的规定时间内将学籍转回户籍所在地高中并实际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按本条第(五)款相应分值加分;山区、边境县考生可按本条第(七)款相应分值加分。
2.户籍未迁移(含户籍有过迁移且在普通高考报名前迁回原籍),未在2021年春季学期的规定时间内将学籍转回户籍所在地高中并实际就读的,按以下情形加分。
(1)除“5市城区”以外的“10个世居少数民族”考生、“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的少数民族考生,2021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15分;2021年加10分;2022年加7分。
(2)“22个山区县”的少数民族考生,2021—2022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7分。
(3)除“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22个山区县”“5市城区”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2021—2022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5分。
(4)“5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2021—2022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5分。
(5)“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的考生,2021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10分;2021年加7分;2022年加5分。
(6)“22个山区县”和防城港市港口区的考生,2021—2022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5分。
3.除本条第(八)款第1、2点所列情形以外的考生,中学阶段户籍、高中阶段学籍和实际就读地都在我区的,按考生户籍地、学籍地和实际就读地相应加分项目的最低分值加分;其他户籍在我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第八条2023年及以后加分项目、分值。
(一)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20分。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7分。
(五)少数民族考生加分。
1.除“5市城区”以外的“10个世居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15分。
2.“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15分。
3.“22个山区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7分。
4.除“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22个山区县”“5市城区”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5分。
5.“5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分。
6.不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中学阶段户籍、高中阶段学籍和实际就读地都在我区的,按考生户籍地、学籍地和实际就读地相应加分项目的最低分值加分,最高不超过7分;其他户籍在我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分。
(六)2021年1月1日之前出生,具有我区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加7分。
(七)边境县考生加分。
8个边境县的考生: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等8个边境县(市、区)的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15分;不符合“三统一”条件,中学阶段户籍、高中阶段学籍和实际就读地都在上述边境县的加5分。
第九条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符合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条件、户籍迁入我区的,可按本方案及普通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相关规定申报普通高考加分。
第三章审核与公示
第十条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宗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和自治区台办等部门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考生加分资格审核中的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并制定审核规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户籍地学生的学籍迁移、审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严格落实考生加分资格信息公示机制,规范考生信息公示的内容、程序、时间等要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高中阶段学校须向社会明确告知公示网站,做到详实、准确、及时公示。公示内容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实际就读学校及年限、户籍及年限、学籍及年限、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及审核单位等。高中阶段学校还须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信息须保留到当年年底。
第四章纪律监督
第十二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考生本人须对所申报的普通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普通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的资格,同时给予暂停其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完善违规违法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畅通违规违法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
第十四条健全完善普通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实行倒查追责,对相关违规违法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参加普通高考,申报普通高考加分项目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我区普通高考加分政策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如有调整,则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本方案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方案自2021年普通高考起实施,原《关于公布我区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招考委〔20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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